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关于修改〈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关于修改〈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11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关于修改〈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1月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有必要对《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修改。但是,《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仅涉及行政机关名称调整,建议暂时不作修改。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司法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研究,并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19年11月27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
法制委员会认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行了修改,调整了需要纳入登记管理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范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将村民委员会的每届任期由“三年”调整为“五年”。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有必要对《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两部地方性法规作相应修改。
二、关于《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
法制委员会认为,《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修改之前,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的,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仅属于行政机关名称调整,根据决定的规定,能够解决行政机关名称、职责调整后地方性法规的适用问题,不必另行集中修改。因此,不将《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三部地方性法规纳入此次集中修改。
三、其他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已明确将市物价局并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物价局关于价格制定的职责调整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十三条中的价格主管部门仅履行价格制定职责,为了使法规表述更加精准,将“价格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