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关于修改〈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期:2020年04月15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关于修改〈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9年11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2019年11月18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8年10月1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机构改革工作中涉及行政机关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决定同时要求,实施《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市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市政府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机构改革职责调整的事项进行了清理,梳理出相关地方性法规98件。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机构改革名称调整,仅有少部分地方性法规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调整。根据决定要求,有必要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二、决定草案的形成过程

市司法局在前期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决定草案送审稿。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前对决定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查,针对决定草案送审稿中的问题,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并与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进行了多次沟通研究。市司法局对决定草案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

三、对决定草案的总体评价

决定草案拟对《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共涉及条文20个。其中,《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需要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对个别条文作出修改,《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属于机构改革名称调整。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根据我市机构改革职责调整情况和上位法的规定,对相关部门名称表述和工作范围进行了修改,内容符合实际。决定草案形成过程中,市政府充分吸收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具体修改建议

鉴于《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市物价局并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物价局关于价格制定的职责调整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个别条文中的价格主管部门仅履行价格制定职责,为了使法规表述更加精准,建议将《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明确为“发展改 革部门”,将《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价格”的表述修改为“发展改革”。

根据《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规定,新组建了市医疗保障局,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职责整合到市医疗保障局。为了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建议在《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增加“医疗保障”的表述。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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