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修改〈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0年04月15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关于修改〈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

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9年11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司法局局长   张德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修改〈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三条“实施《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的规定,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函》(渝人办函〔2018〕83号)和市政府领导批示,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开展了涉及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经全面清理,共有98件地方性法规需要作相应修改,本次对《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作相应修改,余下95件陆续提请审议。同时,按照上位法要求,经商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对在清理范围之外但急需修改的《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件地方性法规一并纳入修改。

二、起草审查过程和主要内容 

为了确保修改的合法性、合理性,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认真审查:一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意见;二是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反馈意见,形成了修改文本,经合法性审核,再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三是提前介入。邀请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前介入指导。经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并于2019年9月24日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了提请审议的《草案》。

《草案》提出集中修改的5件地方性法规,共修改20个条文。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对《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进行了修改。

(二)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条进行了修改。

(三)对《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并删除第十四条第二项。

(四)对《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条进行了修改。

(五)对《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进行了修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等95件地方性法规,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综合考量实际情况,根据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政府拟以集中修改和单独修改相结合的方式,分批次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综上所述,《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切合我市实际。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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