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0年04月15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9年11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曾  礼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11月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农委、市农业农村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9年11月27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并确定专门人员开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实践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难以达到相关要求,建议予以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表决稿中删除了相关表述,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限定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的服务和指导”。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农业机械化资金的使用范围中增加“农机产品购置补贴”,进一步推广适合丘陵山区特色的农业机械。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表决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增加了相应内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仅规定由财政部门依法追回被套取、骗取的农业机械补贴资金,难以形成工作合力,建议作适当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并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对二次审议稿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表决稿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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