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0年04月15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11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曾  礼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9年9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提高我市农业机械化水平,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修订本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将修订草案推送给全体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赴涪陵区、永川区开展实地调研,并在永川区召开片区座谈会,听取了8个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会同市人大农委、市农业农村委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19年11月18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农机维修和作业服务的质量保障

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者和农业机械作业者提供有偿服务,因维修质量不合格或者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约定条件,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意见提出,相关表述容易使人误认为,提供无偿服务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根据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即使提供无偿维修和作业服务,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了避免歧义,二次审议稿作了相应调整。

二、关于免收车辆通行费的范围

有意见提出,上位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提供便利和服务,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展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运输跨区作业农业机械的车辆,凭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的跨区作业证免交车辆通行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将免收车辆通行费的范围限定为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运输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从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开展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主要是联合收割机。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便于操作,实际执行较好,提高了农业机械化水平。若将免收车辆通行费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农业机械,涉及面过广,也不便于操作,建议保持现行规定。因此,二次审议稿未作修改。

三、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原条例名称为《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改变了原条例名称,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应当在法规中明示废止原地方性法规。根据这一意见,二次审议稿在第四十二条增加了相应内容。

市人大农委的审议意见提出,为了发挥规划的指导引领作用,建议增加关于农业机械化规划的内容,明确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目标任务、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扶持措施等。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四条增加了相应内容。

有意见提出,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增加规定,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农业机械融资租赁业务。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二次审议稿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