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期:2020年04月15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9年9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修订《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我委高度重视条例的修订工作,提前介入了修订条例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并于9月12日,召开市五届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对《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农业机械化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村生产力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支撑。农业机械化既是目标,也是过程,一定程度上讲,没有农业机械化,就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全市共推广各类补贴机具5.6万台(套),完成机耕作业面积3285万亩,机播作业面积超过195万亩,机收作业面积600万亩,主要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49%。全国主要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为67%,同处西南地区的四川、广西均为59%。近年来,随着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的不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继修改。2018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对重点支持丘陵山区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加快推动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农机装备与机械化技术等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现行条例部分内容已经与国家农业机械化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有必要进行修订。同时,我市属典型的丘陵山区,农业生产的自然禀赋条件差,在“四化”同步建设进程中,农业现代化的农机化保障和助推作用一直是短板,亟待加快推进。条例的修订,可以为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对修订草案的基本评价

修订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明确了条例的指导思想,以“放管服”改革为目标,将条例的主要内容由“重管理”调整为“重促进”“重服务”。同时,将条例名称修改为《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二是调整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与推广、质量保障、社会化服务、扶持等活动,删去了与《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内容重复的 “安全监理”一章。三是突出了农田宜机化改造,有助于持续改善我市较差的农业机械通行和作业的基础条件。四是完善了质量保障相关规定,为农业机械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五是细化了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措施,要求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机械化服务机制创新,推动服务向市场化、社会化、多元化发展。六是增加了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扶持措施,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保农业机械化资金投入与工作目标任务相适应。

委员会审议认为,修订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同意提请常委会审议。

三、对修订草案的具体意见

(一)关于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科学规划对于促进农业机械化意义重大。修订草案没有规划的相关制度设计,只在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求,……”提到了规划。据了解,全市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由市农业农村委牵头起草,报市人民政府印发;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系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的子规划,由市农业农村委编制印发,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其层级和效力都有限。鉴于规划的指导引领作用重要,建议修订草案增加关于规划的内容,规定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目标任务、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扶持措施等。

(二)关于质量标准

鉴于国家没有关于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作业质量的强制性标准,建议参考《广西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将修订草案第二十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应当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执行国家推荐性标准和行业标准……”修改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三)关于购置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目前,我市的农机购置补贴全部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在国家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新品试点数量内确定我市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和标准。建议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本市支持推广农业机械品目的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修改为“市级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本市支持推广农业机械品目的产品给予补贴。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制定享受我市财政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品目和标准。”同时,建议在该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区县(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作补充性、支持性规定,表述为“鼓励和支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四)关于税费优惠

我委认为,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免交车辆通行费的农业机械范围偏窄,建议依据上位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同时参考《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将该款修改为:“开展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运输跨区作业农业机械的车辆,凭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的跨区作业证免交车辆通行费。”

此外,修订草案的文字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应”应为“应当”,“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建议在常委会审议中一并研究,不再赘述。

鉴于,修订草案删去了“安全监理”一章,加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修改,《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自1998年施行以来仅进行过3次打包修改。因此,建议尽快修改《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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