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9年9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农业农村委副主任 秦大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1997年颁布施行的《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称《现行条例》),对促进我市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条例》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特别是201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对重点支持丘陵山区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加快推动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农机装备与机械化技术等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提高我市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修订《现行条例》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立法工作计划,市农业农村委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起草工作,并于今年3月正式提请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深入开展调研,充分进行论证,专题研究重点疑难问题,并借鉴北京、浙江、广西等省市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并于2019年8月20日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了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共8章42条,在《现行条例》(48条)的基础上,删除33条,新增25条,修改15条(修改后变为17条);主要内容包括农田宜机化改造、科研开发与推广、质量保障、社会化服务、扶持措施等。具体如下:
(一)规定了农田宜机化改造。一是明确了农田宜机化改造的政府及部门职责;二是强调了改造目的;三是要求制定改造标准;四是要求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办法和确权颁证制度。
(二)鼓励支持科研开发与推广。一是要求编制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目录与推广机械品目;二是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三是鼓励建立示范基地和示范点;四是鼓励开展教育培训及技术交流。
(三)强调了质量保障。一是强调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的执行标准及法律责任;二是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调查及处理作了规定;三是明确了争议解决方式。
(四)明确了社会化服务相关要求。一是鼓励扶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二是明确了社会化服务内容;三是保障并服务好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四是鼓励成立行业协会。
(五)细化了扶持措施。一是确保资金投入;二是严格落实购置补贴政策并加强补贴监管;三是明确了金融扶持和税费优惠政策;四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五是强化宜机化扶持改造工作。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条例名称。《现行条例》名称为《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主要内容侧重管理,《修订草案》主要是贯彻中央“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充分发挥服务型政府作用,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将《现行条例》名称修改为《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同时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保持一致。
(二)关于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监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对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已有详细规定,《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条例》中“安全监理”一章。
(三)关于产品补贴。根据原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规定:各省市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故《修订草案》对购买列入本市支持推广农业机械品目的产品所做的补贴规定未违反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修订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规定,无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融入法条。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