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等两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9年11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简 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决定草案的形成过程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全面贯彻实施,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健全,国家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修订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废止了《盐业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按照立法法规的相关规定,市人大财经委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盐业协会、重庆市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有关专家,对《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两件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论证,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就废止《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形成了一致意见。经市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
二、废止理由
(一)关于《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于1999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后经一次修订、五次修正,对加强我市食盐专营、盐场保护、制盐企业管理,确保盐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相关上位法修订,我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已不符合改革和修订后的上位法的要求,建议予以废止。理由如下。
一是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的要求。2016年4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明确要求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进行清理,推动立改废工作。
二是国务院废止了《盐业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修订了《食盐专营办法》,同时废止了《盐业管理条例》。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坚持依法制盐,突出食盐安全监管,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储备、运销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已能涵盖盐业管理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于1999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后经2002年和2005年两次修正,在加强我市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环节管理,确保酒类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酒类商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已不符合改革和修订后的上位法的要求,建议予以废止。理由如下。
一是国家修订了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修订了《食品安全法》。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删除了对酒类食品安全管理的特殊规定,将酒类食品按普通食品对待;国务院于2016年修订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酒类商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内容,已由《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详细规定。
二是国家相关部门规章已废止。2016年商务部废止了2005年颁布施行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