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审查结果的报告
——2019年9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黄源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对《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条例的立法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酉阳自治县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民宗侨外委、酉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并起草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批准决定草案)。9月25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条例的制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条例由酉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于2019年8月29日经酉阳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符合法定立法权限和程序。
二、条例的内容合法
市人大民宗侨外委提出了关于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认为条例遵循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对上位法作出变通规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的合法性问题也没有提出意见。法制委员会重点围绕条例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条例的内容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
综上,根据《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该条例。
条例如获本次常委会批准,建议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批准决定草案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