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
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审查意见的报告
(2019年9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收到酉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我委于2019年9月3日召开第七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酉阳自治县高度重视该项立法,自2017年正式启动以来,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论证,依法按程序制定了条例,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条例起草论证过程中,我委和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前介入,多次赴酉阳自治县开展实地调研、听取情况汇报、进行座谈沟通,仅我委先后提出的修改建议就有30余处,为完善条例草案作出了积极努力。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前把关,于2019年8月19日听取了我委关于酉阳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制定情况的汇报,并原则同意条例草案。
根据《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审查其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 我委初步审查认为,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遵循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和我市地方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没有对上位法作出变通规定,符合建好“四好农村路”要求,符合自治县实际,部分条款还对上位法作出了细化,针对性、操作性更强。批准该条例,对进一步规范酉阳自治县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