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9年11月21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9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邹  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9年7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的决策部署,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有必要制定条例。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将草案推送给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市人大财经委、市商务委、市司法局和部分法院组成立法调研组,赴两江片区(含果园港片区)、西永片区进行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自贸试验区各区域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域管理机构”)、自贸区人民法院,以及部分企业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审议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论证;赴四川省专题学习考察。在此基础上,对收集到的300余条意见进行逐条梳理,完善了草案内容。经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2019年9月16日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完善管理机制,细化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加强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进一步厘清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中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区域管理机构等的职责和关系。对此,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明确市人民政府对自贸试验区的领导责任和统筹推进自贸试验区与市内国家级开发区、重要功能区协调发展的责任(第六条);二是对市商务委的协调责任作进一步细化(第七条第二款);三是对区域管理机构的实施责任以及投资、贸易、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领域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四是规定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在自贸试验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协同发展机制(第九条)。

二、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效能

调研中,有关区域管理机构建议,应根据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根据这一意见,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明确规定设立综合窗口,推行“一窗一次性受理”负责制(第十四条);二是明确规定实行证照分离制度、实施高效监管等(第四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三是明确规定缩减口岸整体通关时间、公示口岸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等贸易便利化措施(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此外,二次审议稿第五章还规定了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等金融创新措施。

三、关于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打造内陆开放高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加强陆海新通道建设,对于重庆打造具有自贸试验区区域特色的内陆开放高地意义重大,建议对其发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建议,二次审议稿对西部陆海新通道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发挥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营运中心作用,以及内陆国际物流枢纽和口岸高地功能,全面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第三十四条);二是为了支持自贸试验区探索陆上贸易规则,发展物流金融,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推动跨境铁路单证、多式联运单证的融资、结算便利化,推动构建集中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和动产质押信息服务等系统,以及加强区域合作,促进铁路运输单证物权化的推广和应用等(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三是强调支持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多种物流方式联动的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第三十九条)。此外,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还对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和利用中欧班列开展邮件快件进出口常态化运输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加强法治保障,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提高自贸试验区的法治保障水平,条例应对总体方案中的重要制度设计予以明确,并进一步强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法治保障机制。根据这一意见,二次审议稿一是对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行政权责清单制度进行了规定(第十条、第四十五条);二是根据自贸试验区企业的诉求和法官的建议,对建立诉讼、仲裁、调解互相衔接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和支持司法机关建立专业化审判机制作出了规定(第四十三条);三是从多个方面细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建立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协作机制等(第五十二条)。

五、其他修改

一是分别在二次审议稿的第三、四、五章增设了投资促进、贸易便利、金融创新的原则性规定;二是为适应改革创新发展需要,二次审议稿在附则增设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调整落实有关深化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作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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