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9年8月1日在市五届人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7月22日,重庆市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订条例的必要性
(一)国务院对设立自贸试验区的要求。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国发〔2017〕19号文件印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批准设立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提出“重庆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制订条例,是落实国务院对重庆要求的具体行动。
(二)推进自贸试验区发展的需要。自贸试验区设立两年多来,市政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总体方案》要求,在建设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进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服务国家战略等方面开展制度创新、先行先试,探索新形势下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新途径,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提高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法治保障水平,把自贸试验区探索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进行固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促进自贸试验区发展,有必要制订条例。且国务院批准的12个自贸试验区已有8个制订了条例。
二、条例制订过程及委员会原则性意见
制订条例列为今年常委会审议项目后,我委派专人提前介入参与条例制订工作,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商务委有关处室同志一起对市商务委委托西南政法大学起草的条例草案进行修改、论证,并赴湖北、广东等省学习调研。7月2~3日,我委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市级相关部门、中央在渝相关单位、自贸区“7+2”区域管理机构、部分企业负责人对条例的意见建议。
《条例(草案)》共8章52条,主要内容包括管理体制、投资促进、贸易便利、金融创新、内陆开放和营商环境等。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落实了《总体方案》的要求,总结了自贸试验区运行两年来的成功经验,吸收借鉴了其他自贸试验区好的立法成果,尤其是在探索陆上贸易新规则,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成渝城市群联动发展、中新互联互通发展等方面,体现了重庆探索创新之举。《条例(草案)》基本具备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的条件,建议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灵活、高效处理纠纷。”
第四款修改为:“支持在自贸区内设立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鼓励借鉴国际先进规则及时化解各类纠纷。”
(三)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应当实施促进投资、贸易和引进人才的有关税收政策……。”
(四)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一款为第二款:“支持自贸区内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推动企业自主诚信建设。”
(五)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调整为第一项,修改为:“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和刑事保护力度,建立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