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9年11月20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9年9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9年9月25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表决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二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中“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修改为“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并删除第二款中的“区县(自治县)”。
二、将第六条第三款关于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规定,调整为第七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报告节能工作的规定调整至总则,作为表决稿第四条第二款。
四、将第三十一条中“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修改为“在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会议通过,建议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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