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9年11月20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9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9年7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加强节约能源管理,推进全市节约能源、提升能效,根据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将修订草案推送给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分别召开了相关部门和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会;赴万州区开展了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司法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经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2019年9月16日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城市照明节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对城市照明节能作出专门规定,建议增加城市照明规划管理和节能措施等具体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九条对城市节能已作了原则性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对城市照明的规划和建设、节约能源、管理和维护也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就城市照明节能计划编制、淘汰落后产品、照明灯具使用、节能考核培训等内容予以具体规定。《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也对城市照明设施管理、节约能源作出了规定。实践中,全市城市照明设施涉及80万盏路灯和543万套景观照明设施。其中,77万盏路灯和473万套景观照明设施已按照上述规定完成了节能改造。鉴于城市照明的规划管理和节能措施已有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且实践中执行较好,二次审议稿对城市照明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即“市、区县(自治县)城市照明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二、关于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应表述清楚,并与上位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衔接。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后对修订草案第十四条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在第一款增加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的规定。

二是删除了第三款关于区域节能评估和告知承诺制的规定以及第三十五条的法律责任。区域节能评估和告知承诺制是国家推行的改革内容,市发展改革委也出台了相应的暂行办法,对我市的节能评价审查改革进行制度规范。该项改革内容与现行节约能源法授权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在节能评价审查中对申报主体、审查要求等方面规定不一致。因此,在节约能源法与该部门规章修改前,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

三、其他修改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财经委意见,在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二)根据标准化法第二条,参考《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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