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期:2019年11月20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9年7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7月22日,重庆市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于2007年9月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市节能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其局限性也日益突显。2007年10月,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进行修订,2016年7月、2018年10月又进行了两次修正,我市现行条例的部分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节能工作应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国家也对节能工作提出了实施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的目标,这些新精神、新要求需在条例中得到体现。同时,当前我市部分高耗能行业在产业结构中所占比重仍然偏高、社会能耗增速较快等问题已逐步成为制约我市高质量发展的一大短板,需通过修法促进其改善。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条例修订过程及委员会原则性意见

条例修订列入今年常委会审议项目后,我委派专人提前介入参与条例的修订工作,多次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处室同志一起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论证,并赴广西等地学习调研。7月4日~5日,我委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18个市级部门、10个区县发改委、10家重点用能企业对条例的意见建议。同时还征求了13名市人大代表的意见。

条例修订草案共6章41条,与现行条例相较,删除12条、修改29条、新增12条,主要内容包括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等。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条例修订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吸收借鉴了其他省市经验,符合我市目前节能管理工作实际,条例修订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条文中“本市”用词过多,有些可明确为“市人民政府”或“市、区县人民政府”等,有些可直接删除“本市”。

(二)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支持开发和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推动能源生产供应集成优化、构建多能互补、供需协调的智慧能源系统”。

(三)第十二条文尾增加“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四)第二十条(二)修改为“……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园区和企业采用或自建热电冷联产、能源梯级利用、分布式能源等技术”。

(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建筑节能运行管理,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装配式建筑”。

(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能效提高技术的应用研究”。增加第四款“市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加强农业农村节能工作,大力推广应用农业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九)将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最后一款合并,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节能工作需要安排必要资金保障下列工作开展:……”。删除第二款中的“稽查”。

(十)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一)第四十条删除“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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