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9年11月20日 来源:重庆人大

关于《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9年7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米本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能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节约能源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并于2007年、2016年、2018年三次调整相关内容。我市于2007年颁布的《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称现行条例)对于推进全市节约能源、提升能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现行条例已不适应节能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精神和新要求。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修订现行条例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完成起草工作,市司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审查论证。一是通过网络、书面、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用能单位等的意见;二是赴铜梁区召开渝西片区相关区及其职能部门立法调研座谈会;三是召开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的节能监管部门专题座谈会;四是在文本基本成熟后召开了部门论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在审查论证中,共收到意见102条,采纳64条,经反复修改形成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共6章41条,与现行条例相较,删除12条,修改29条,新增12条,主要内容包括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节能管理。《修订草案》对节能管理体制和节能管理主要制度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政府及其节能主管部门、其他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在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并建立工作协作机制;二是对节能标准、节能审查、节能统计、淘汰制度等主要节能制度进行细化;三是强调节能服务和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

(二)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修订草案》按照节能法的结构对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进行规定,并对用能单位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和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能源管理体系等义务进行强调和细化。

(三)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为了鼓励节能技术创新和节能行动开展,《修订草案》规定了支持节能技术进步的具体措施,强调节能智慧化管理的内容,补充节能专项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规范,建立税收、金融、价格政策等方面的激励措施,并鼓励用能单位通过市场机制推动节能工作。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体例结构。《修订草案》按照节能法的体例结构对现行条例的章节和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增加了节能管理和技术进步等相关内容。同时,作为补充性地方立法,对节能法已经规定比较具体的内容不再重复。

(二)与节能专门法规规章的衔接。目前,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管理方面有比较完善的专门立法,比如《工业节能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为避免重复,《修订草案》在保持结构完整的同时,原则上不重复相关专门法规规章的规定,只就相关领域作出原则性和补充性规定。

(三)重点修改的内容。一是理顺节能管理体制,突出发展改革部门作为节能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职责和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节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二是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最新要求,调整节能审查时序,增加区域节能评估等内容;三是规范节能监督管理,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精神,将节能监察和节能监督检查等行政职能明确由行政机关负责;四是严格按照节能法的规定确定重点用能单位,并强调要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综上所述,《修订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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