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期:2019年11月20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9年9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2019年9月16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予以取消,对市政府规章及各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市司法局按照市政府部署,组织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中创设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梳理出《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5部地方性法规中创设的有关证明事项,需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予以取消,相关法规需要及时修改。

二、决定草案的形成过程

市司法局在前期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决定草案送审稿,并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市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4月16日致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以议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城环委、社会建设委和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专题研究,对决定草案的内容、格式提出了修改意见,并与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进行了沟通。随后,市司法局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三、对决定草案的总体评价

决定草案共涉及5部地方性法规中的5个条文。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草案形成过程中,市政府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综合研究,充分吸收了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比较成熟,符合我市实际,建议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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