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9年9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司法局局长 张德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工作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201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各地按照“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和“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取消”原则,对国家设定的证明事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予以取消,对市政府规章及各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予以取消。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其他〔2018〕102号),安排开展我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市司法局按照要求,组织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从证明事项“索要方”和“开具方”两端着手,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梳理出我市共有《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5件地方性法规需要作相应修改。
为确保修改的合法性、合理性,市司法局组织进行了审查,一是委托专业团队进行审核评估,二是多次征求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三是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深入论证,并与市人大有关专委会进行了沟通协调。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重庆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并于2018年11月19日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市人大法制委意见,对《重庆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进行细化,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
《草案》提出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十条、《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八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等5个文件中有关证明事项及证明材料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鉴于我市地方性法规还存在对国家设定的证明事项作出规定的情况,建议待国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公布后,再作相应处理。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