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9年11月19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9年9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付子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9月2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农委、市水利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9年9月25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体现“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建议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规定小微水利工程的建设审批可以适用简化程序。法制委员会认为,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二款已规定相应内容,即“国家和本市另有简化程序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不宜再作重复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山坪塘绝大多数都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委员会应该承担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的主体责任,建议在二次审议稿第三条中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与相关部门研究后认为,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是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政府做好监督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关于村民委员会对山坪塘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利工程的主体责任,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有体现,即“水利工程所有者承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主体责任”。因此,表决稿未作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的“采取补救措施”应当限定期限。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其修改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此外,表决稿还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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