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9年11月19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9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付子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9年7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防治水旱灾害,修订本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将修订草案推送给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分别召开相关部门和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座谈会,对审议中的重点问题开展论证。在此基础上,会同市人大农委、市水利局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19年9月16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水利工程的概念和范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第二条关于水利工程的概念表述不准确,建议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水工程的概念。法制委员会与相关部门研究后认为,水工程的范围大于水利工程的范围,不宜直接采用水工程的概念。因此,二次审议稿保持了原有表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既灌溉又发电的水利工程纳入本条例的调整范围。法制委员会与市人大农委、市水利局研究后认为,既灌溉又发电的水利工程是否适用本条例,应根据其投资渠道、立项时确定的用途、主要功能及注册登记信息确定。因此,二次审议稿对条例的调整范围未作修改。

二、关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审批

有意见提出,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已于2019年7月1日实施,修订草案部分内容与其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政府投资条例》并未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工程规模大小决定是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不是审批项目的前置程序。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均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审批。因此,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的相应内容与《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

三、关于法律责任

有意见提出,对于修订草案第三十条中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水库大坝坝顶、闸坝交通桥上通行的行为,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新增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水库大坝坝顶、闸坝交通桥上通行的,由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修改

有意见提出,根据《重庆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原则上不规定奖励事项,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经有表彰奖励的规定,故删除了修订草案第八条关于表彰奖励的条文。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一些文字和标点符号进行了修改,并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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