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9年7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 贾天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就提请审议的《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于1998年3月28日经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曾于2006年修订过一次,之后为与新制定的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衔接,于2010年、2011年进行了两次修正。《条例》施行以来,为水利工程管理提供了法规制度支撑,促进了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截至2018年,全市共建成各类水利工程344064个,其中水库3076座、山坪塘165983口、蓄水池166671口、引输水渠系11087公里、水闸118座、泵站8216座,对合理利用水资源,兴水利、防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综合效益,有效地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现有水利工程不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当促进建设和规范建设;二是管理体制机制需要完善优化,“放管服”改革特别是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落实,管理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投入不足,缺乏长效保障机制;四是部分上位法的修订,加强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力度,《条例》法律责任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相适应。因此,亟需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修订《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市水利局于2018年1月启动《条例》修订工作,2018年3月形成初稿,征求了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意见。2018年8月,市人大农委组织原市法制办、市水利局赴渝北、大足、涪陵、武隆等区县(自治县)开展了立法调研,研究形成了《条例》修订的思路:一是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二是总结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健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三是不搞重复立法,但需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随后,市人大农委会同市水利局继续加强立法调研,加强修订草案的起草、论证、修改工作,并于今年4月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召开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农业农村工作座谈会进行了讨论; 5月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了部门论证会;6月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征求了市政府的意见;7月8日市人大农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增加了水利工程概念的法规定义。对于水利工程的概念,目前全国从法律层面、工作层面上都没有明确的定义。我们作了认真研究,归纳为“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生态,兴水利、防治水旱灾害的工程。”修订草案没有将所有水利工程纳入调整范围,而是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水库、山坪塘、蓄水池、引输水渠系、水闸、泵站、石河堰等工程及其设施”。由于城乡供水、河道整治、污水处理、水力发电、水土保持和航道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将其纳入适用范围。
(二)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也是民生工程、生态工程、发展工程,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三条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的职责,增加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建立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单位责任人制度。
第四条完善了部门职责。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完善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增加了片区、乡镇(街道)水利服务机构的职责。
(三)关于水利工程规划
增加水利工程规划内容,对于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九条增加了水利工程的调查制度:“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现状调查,并对水利工程病险状况和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进行评估。”这是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
修订草案没有要求单独制定水利工程建设规划,而是在第十条要求“市、区县(自治县)水利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的目标,区域布局,新建、改造任务和保障措施。”在第十一条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水利发展规划时,应当送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空间保障。在第十二条要求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为了加强规划实施,第十三条明确坚持急需先建原则,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工作,适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四)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审批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些年来,“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同时国家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改革还将继续推进。因此,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审批难以全面、具体的规定,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同时第十六条对现行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要求的规划、用地、环保、水保的审批和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的备案作了衔接性规定。
(五)关于水利工程管理
总结我市水利工程管理的经验和问题,应当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归属,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应有的功能作用。
1.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基础管理和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增加了水利工程登记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库大坝实行注册登记。
2.完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涉及较多法律关系,包括产权关系,部门管理、专业管理、群众管理关系,分级管理关系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谁投资、谁所有,谁就应当承担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管理单位。因此,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明晰产权。第二十三条从谁投资、谁所有的角度,结合工程规模,对明确管理单位作了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了管理单位或者个人的具体职责。
3.强化管理措施。修订草案完善、增加了许多内容。
第二十五条增加了维修养护经费保障规定。按照谁所有,谁承担管护主体责任的原则,明确水利工程所有者承担维修养护经费。对于非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承担公益性任务或者发挥公益性作用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完善了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划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完善了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事项的规定。
第三十条增加了水库大坝坝顶、闸坝交通桥兼作公路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增加了涉及重大民生和安全的水库大坝、水闸进行安全鉴定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增加了水库、水闸、泵站、渠系实行等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增加了其他项目建设造成水利工程破坏的补偿和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增加了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水利工程的特殊管理和保护。
(六)关于水利工程利用
水利工程及其资源的利用,关键是合理利用,重点是要明确利用前提和方式。第三十九条规定,水利工程应当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优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确保工程安全、生态安全、水质标准不降低、主要功能不改变、服从水量调度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经营性供水、旅游观光、科普文化教育、生态种植养殖等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十一条完善了水利工程供水和水量分配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增加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农业用水价格补贴机制。这有利于推动落实国家确定的农业用水有偿使用改革政策。
第四十三条新增了水利工程抢险救灾、防汛抗旱、农村机电提灌用电执行优惠电价的规定。
(七)关于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修改,主要包括:新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部分法律责任作了完善,特别是对涉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了调整。
(八)关于附则
鉴于修订草案已经包括了农村机电提灌管理的有关内容,建议《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此外,还解释了水利工程公益性任务和渠系分级。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