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9年9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9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林业局对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9年9月25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环委建议,删除区县级湿地公园。法制委员会与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规定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均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没有必要再区分市级和区县级湿地公园。此外,我市目前尚未建立区县级湿地公园。因此,表决稿删除了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四款以及第十九条第三款有关区县级湿地公园的表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环委建议,在法规中明确表述对冬水田采取休耕蓄水方式进行保护。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林业局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将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利用冬水田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重庆湿地周的表述较为笼统,建议作进一步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一款中的“重庆湿地周”修改为“重庆湿地保护宣传周”。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