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日期:2019年11月19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9年9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邓炳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2019年7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规范湿地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将草案推送给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审议中的重点问题开展论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林业局等部门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经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2019年9月17日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与国家有关文件的衔接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对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如下修改:

一是按照指导意见“五个坚持”的基本原则,将第四条修改为“湿地保护遵循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利用、多方参与的原则”。

二是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地类型的规定,将第十八条湿地保护形式修改为“重要湿地应当采取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形式进行保护”,删除了湿地保护小区。

三是按照指导意见“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规定,将第二十条第四款湿地公园的审批主体修改为市人民政府。

二、关于冬水田保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环委建议,冬水田对涵养水源、改善湿地功能具有重要作用,应加强对冬水田的保护。法制委员会会同市林业局多次研究后认为:一方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对湿地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未包含冬水田,草案的规定与其保持了一致;另一方面,冬水田在我市分布面积较大,具有季节性特征。如果将冬水田纳入湿地的管控范围,对冬水田的有效利用容易产生较大的冲突。因此,二次审议稿未将冬水田纳入湿地保护范围。但是,为了充分发挥冬水田对改善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二次审议稿部分采纳了市人大城环委的意见,新增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鼓励采用休耕蓄水方式,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三、关于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环委建议,增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关于湿地保护的职责。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为了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湿地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二次审议稿第五条增加一款,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巡查和宣传工作,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湿地保护主管部门”。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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