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9年11月19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9年8月1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林业局局长  沈晓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构成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它具有保持水土、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功能。我国于1992年加入国际《湿地公约》后,先后发布《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对湿地保护工作进行部署。我市湿地具有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突出、类型复杂多样、生物种类丰富、生态景观壮丽、生态系统脆弱等特点,亟待加强保护。制定出台《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加强全市湿地保护,既是落实国家对湿地保护的工作要求,更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因此,有必要按照2019年立法计划制定本条例。

二、起草审查过程和主要内容

市林业局于2019年4月完成立法起草工作并报送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全面审查,会同市林业局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充分论证。一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二是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三是深入区县调研,了解我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现状;四是分别召开了市级部门、区县政府和专家论证会;五是邀请市人大城环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各方意见建议67条,经认真梳理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24条,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以电话等形式作了反馈。在学习借鉴北京、海南等省市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并于2019年6月24日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该《草案》。

《草案》共5章3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湿地概念。根据国家层面在《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中对湿地概念的界定,结合我市属内陆城市的实际,《草案》在定义中删除了“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滨海湿地”的内容(第三条)。

(二)对湿地规划和名录管理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湿地资源调查和规划编制,为确定湿地保护范围奠定了基础(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是规定对湿地进行分级保护,对重要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同时明确列入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的条件(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三是对设立保护界标提出了要求(第十六条)。

(三)明确湿地保护和利用的相关要求。一是要求对湿地资源进行动态监测(第十七条);二是规定对重要湿地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加以保护,同时,对一般湿地也提出保护要求(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三是从规范湿地占用、明确禁止行为、强化湿地修复等方面,加大湿地保护力度(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四是对湿地利用提供行为遵循(第二十九条)。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科学确定湿地保护范围问题。确定湿地保护范围、明确湿地保护对象是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的基础。在立法调研中发现,有的区县在划定湿地保护范围时随意性过大,确定的保护范围不科学,导致保护湿地资源与维护原住居民合法权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在立法论证中大家一致认为,必须科学确定湿地保护范围,针对湿地不同性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才能确保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因此,《草案》第二章明确规定了编制湿地规划和实行湿地名录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湿地保护范围。

(二)关于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问题。鉴于湿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和提供公共产品的特性,我市应当加快研究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对湿地规划范围内因保护湿地而受到直接经济损失的相关利益方给予适当补偿,才能提高各方面加强湿地保护的积极性。

(三)关于加强部门协作问题。我市湿地分布广泛,湿地保护工作涉及部门众多,林业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管理工作,离不开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离不开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湿地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各部门虽然管理重点有所不同,但都应依法依职权做好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切合实际,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无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融入到法条中,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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