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9年9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黄源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9月2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市林业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9年9月25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均是规范政府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管理责任,内容上存在重复,建议予以调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表决稿删除了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二款。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表决稿将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终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提前两个月向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按照规定妥善处理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实践中针对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规定的误捕、误伤野生动物的行为难以准确界定,建议删除误捕、误伤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表决稿删除了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二款。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