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9月2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黄源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9年7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随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我市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部分内容已明显滞后。为了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适应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修订实施办法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将修订草案推送给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司法局和市林业局根据各方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和修改,经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2019年9月17日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法规的体裁
市人大城环委在审议意见中提出,修订草案与上位法重复条文过多,地方立法特色不足。建议删减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并将立法体裁由“办法”调整为“规定”。同时,提出了《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草案)》建议稿。审议中,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赞同城环委关于修改法规体裁的建议。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城环委的审议意见,二次审议稿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将法规体裁由“办法”调整为“规定”。
二、关于“爱鸟周”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爱鸟周”的规定与法规规范的内容不相适宜,建议删除。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同时,我市已发现的陆栖野生脊椎动物有694种。其中,野生鸟种类占比最大,有497种。法制委员会认为,设置“爱鸟周”可加大对中华秋沙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秋冬迁徙的各类猛禽的保护,也进一步体现了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的地方特色。因此,二次审议稿未作修改。
三、关于食用、捕杀野生动物的处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食用、捕杀野生动物的相关罚则。法制委员会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出售、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已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二次审议稿不宜再重复。同时,为了加强与上位法的衔接,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定“对野生动物保护,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四、关于外省(市)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规定
法制委员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外省(市)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已纳入二次审议稿的保护范围,可不再对外省(市)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方式作重复规定。为此,删除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和城环委建议稿的相关条文。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