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8年9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安排,市五届人大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3月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修订,2010年7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了修正。条例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天然气管理,保障天然气供应,促进天然气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城镇建设快速发展,天然气市场化进程加快,天然气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急需解决。一是2010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包括天然气在内的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应急保障、经营服务、安全使用、设施保护等进行了统一规范,条例的许多规定与之不一致。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天然气投资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部分企业受利益驱动,存在违规建设、违规经营现象,条例对此缺少相关规定,管理部门制止和处罚违规行为无依据。三是涉及用气保障、价格管理体制、燃气设施维保职责界定、安全隐患整治等方面的规定还需要完善。此外,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对直辖以来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对条例提出了适时修订的建议意见。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条例修订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吸收借鉴了兄弟省市经验,符合我市目前天然气管理的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修订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常委会审议。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第六条中“市民”修改为“居民”。
(二)第七条增加第二款:“鼓励天然气行业推广使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天然气行业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水平。”
(三)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中设施布局和建设用地内容应当经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并纳入城乡规划进行管控。”
(四)删除第十条中的“测试桩、里程桩”。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并根据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按标准、规范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
(六)第十四条第二款“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天然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调整为第十五条第一款。
(七)第二十八第三款修改为:“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并在书面检查单或整改通知书上签字。……”
(八)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修改为:“要求天然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
(九)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纳入重庆市定价目录的天然气配气、销售和安装服务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制定或调整。定价目录以外的天然气价格,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确定。”
(十)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使用质量合格的天然气燃烧器具,并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要求;”
(十一)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天然气燃烧器具应当在通风良好的用气场所使用。鼓励天然气用户安装使用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安全自闭阀等安全设施。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上封闭用气空间和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和窗)等通风不良的用气场所,天然气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通风、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安全自闭阀等安全设施。”
(十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天然气单位用户的天然气设施(包括计量器具)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三)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在处理天然气安全事故时……。事后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不低于原有标准及时恢复原状或者给予补偿……。”
(十四)第四十七条增加第二款:“鼓励天然气用户购买燃气意外伤害保险。”
(十五)第四十九条增加第六项:“非居民用户原因,两年没有开展为居民用户免费提供入户天然气设施安全检查工作。”
(十六)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装、改装、拆除户内天然气设施和天然气计量器具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