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9年09月19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9年7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2019年5月上旬至6月下旬对重庆市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基本情况

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委托检查通知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主任会议专题研究,常委会主要领导亲自审定执法检查方案,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张轩主任担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两位副主任、秘书长和市人大城环委主任委员担任副组长,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城环委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城环委咨询专家、水污染防治专家等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检查的五个方面重点内容,采取集中检查和委托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自查的方式,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法,对我市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市政府及14个相关部门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汇报,分两个检查组赴江北区、南岸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奉节县6个区县开展了实地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提前谋划,充分做好执法检查前期准备。去年年底,了解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即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列为今年工作要点。在今年3月,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时,重点听取了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开展了调研。在执法检查前,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和相关部门认真传达学习栗战书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并再次深入学习水污染防治法,为做好这次执法检查做了较充分的前期准备。二是结合实际,把长江及其支流沿线区县作为执法检查重点对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重庆地处长江上游、三峡库区腹地,保护好长江母亲河,事关全国发展大局、事关重庆长远发展”“重庆要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我市在执法检查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在对38个区县全覆盖检查的同时,把长江、乌江、嘉陵江沿线29个区县作为执法检查重点对象,着力推动沿线各区县政府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履行法律责任,做好长江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工作,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三是邀请专家,增强执法检查的科学性和专业性。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检查实效,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我们专门邀请中国工程院侯立安院士、中国工程院重庆分院有关专家、市人大城环委咨询专家、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作为执法检查组成员参与执法检查全过程,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参考。四是明察暗访,发现并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在执法检查中坚持问题导向,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中涉及我市部分区县的问题整改情况作为重点,实地检查、举一反三,切实推动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同时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将检查发现的履责不到位等问题及时转交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五是注重宣传,让法律更加深入人心。注重将水污染防治法宣传与执法检查相结合。在召开会议和赴区县实地检查时,都同时开展法律宣讲。市级主流媒体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深入报道,并利用公民报及其公众号、重庆机关党建微信平台等新媒体,开展法律知识问答、“护水随手拍”等宣传活动,让法治观念、环保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二、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时指出,“重庆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对长江中下游地区生态安全承担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强调“保护好长江母亲河和三峡库区,事关重庆长远发展,事关全国发展全局”。重庆全市上下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18年,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为优,出境断面水质全面优于入境断面水质,42个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为90.5%,优于国家年度目标2.4个百分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100%,全年未发生重、特大水污染事件,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一)落实政治责任,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

1.树牢绿色发展理念。市委、市政府始终把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把“上游责任”落实到战略部署中,召开全市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暨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陈敏尔书记率先垂范推动生态环保工作,与唐良智市长共同担任市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领导小组组长和市级总河长,作出“聚焦水里抓改革,全面推行河长制,做到一河一长、一河一策、一河一档”的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轩指示要精准细做好水污染治理工作,并亲自担任梁滩河市级河长。在巡河时,张轩主任强调要加快推进流经区域建设发展相关规划的编制,注重长远,科学合理,精准布局,统筹解决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健康发展之间的矛盾。要全面掌握流经区域水污染情况,摸清家底,精细研究分析,找准问题的根源,拿出方案,扎实推进水污染治理。市委、市政府也出台相关文件,对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等做出具体安排。全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2.04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24.82%,引导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构建“三线、四系”空间保护机制和“四屏三带多板块”空间保护格局,全面强化自然生态保护。积极推进我市“三线一单”编制,把生态环境监管约束落实到国土空间层面。坚决禁止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重化工、纺织、造纸等存在污染风险的工业项目,5公里范围内新布局工业园区。

2.政府及有关部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出台《重庆市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重庆市党政领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的环保责任链条。建立水质目标和水污染防治工程措施“双目标”考核机制,坚持把水污染防治作为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重要内容,分区域实行差异化考核。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中绿色发展权重超过30%,促进领导干部增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加强法治建设,依法促进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

1.广泛宣传水污染防治法。通过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策划专版报道解读、开展在线政务访谈、加强新兴媒体宣传以及生态环保“十进”宣传、生态文明环保知识竞赛等,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宣传。把水污染防治法纳入生态环境业务培训重要内容,加强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重点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培训,举办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在内各类环保法律法规培训班20余期,引导社会组织、公众有序参与监督,营造水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共同担责”良好氛围。

2.完善配套法规规章。以综合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为主,以专项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为配套,以《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规章为补充的地方环保法规体系日趋完善,为全市水污染防治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秀山、酉阳、彭水三个自治县分别出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为饮用水保护提供坚强法律支撑。相继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重庆市主城区“两江四岸”治理提升实施方案》《重庆市主城区“清水绿岸”治理提升实施方案》《重庆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重庆市“碧水行动”实施方案》等一揽子文件,分区域、分流域、按年度、分要素明确目标任务,指导如何科学治水。

(三)保障法律实施,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各项制度

1.饮用水安全方面

(1)依法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每年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新增、取消、调整工作。

(2)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按照法律规定,建设隔离防护网、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标识标志、界碑等相关设施。

(3)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调查。每年定期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等工作,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加强饮用水信息公开。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要求,推进城市饮用水水龙头水质监测及水质安全状况信息公开,按月公开主城区水源地饮用水安全状况,其他区县按季度公开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2.水污染防治标准、规划和监督管理方面

(1)制定水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标准。发布《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出台《重庆市湖库生态修复适宜技术选择指南(2017版)》《电镀废水治理适宜技术选择指南(2017版)》《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适宜技术推荐(试行)》《重庆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技术指南》《重庆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系统设施设置标准》《重庆市农村整洁庭院评价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与资源化利用手册》等技术标准,为全市水污染防治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2)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了市、区县、街镇三级“双总河长”架构和市、区县、街镇、村社四级河长体系,市委书记、市长共同担任市总河长,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等20位市领导分别担任23条河流的市级河长。今年4月20日,市委书记陈敏尔、市长唐良智联合签署重庆市第1号总河长令《关于在全市开展污水偷排、直排、乱排专项整治行动的决定》,决定即日起到2019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水偷排、直排、乱排专项整治行动,基本杜绝污水偷排、直排、乱排行为。全市分级分段设立河长17551名,实现全市5300余条河流、3000余座水库“一河一长”“一库一长”全覆盖,2018年各级河长累计巡河60余万次。构建“1+8+3+2”河长制工作制度体系,与贵州省、四川省签订河长制合作框架协议,10个区县与市内外区县就24条(段)河流治理签订18个合作协议。整合检察、公安、审计等力量创建三级河库警长、长江生态检察官、专责审计官“一长两官”体系。组建巾帼志愿河长、青年志愿河长队伍,设立民间河长1万余名,强化了河长制共督共管共治。

(3)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印发《重庆市“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进一步完善计划管理、部门联动、调度督办、通报预警、资金保障、考核问责等制度,确保总量减排工作有序开展。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推进排污许可和环评管理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排污许可发证、管证、用证机制制度,深化巩固排污许可在环保管理中核心地位。

(4)制定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大溪河、梁滩河、花溪河等不达标河流限期达标规划(方案)35个,出台《重庆市水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机制(试行)》,建立健全全流域污染源清单、水环境质量监测管理、流域整治成效评估、项目准入联动、上下游联动等制度,督促区县细化本辖区水污染防治规划或限期达标规划确定各项措施,形成“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具体整治方案,明确具体任务清单、整治完成时限、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考核标准要求等,全力推进流域综合治理。通过整治,2018年,乌江、任市河、大溪河、龙溪河等水质提升到Ⅲ类,临江河水质由Ⅴ-劣Ⅴ类提升到Ⅳ类。

(5)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印发《重庆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制定《主城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市级财政“按效补助”管理细则》,安排3.5亿元市级财政资金对主城区黑臭水体整治予以“按效补助”。2018年底,完成48段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基本消除水体黑臭。

(6)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和水质预警通报制度。构建全市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环境监管,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和水质监测结果月通报、月排名制度,每月定期研判河流水质、通报河流水质情况及区县排名情况,对水质不达标和反弹的区县及时进行预警通报。

(7)加强生态流量监管。推进小水电绿色生态运行,强化水电站生态流量建设与管理。完成全市421座农村水电站生态影响情况调查摸底,通过建立完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设置生态机组、安装生态流量视频监控设备、新建生态堰坝、关停等措施,推进420座水电站整改。

(8)完善区域联防联控制度。与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政府签订《关于建立长江上游地区省际协商合作机制的协议》,建立横向联动、纵向衔接、定期会商、运转高效的生态环境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开展跨省市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水质联合监测、水质监测数据共享,初步形成跨省市水质监测数据协商机制。与贵州、湖南、湖北、陕西4省签订《共同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框架协议》,与四川省签订《长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跨省界水质预警及应急联动川渝合作协议》,深入开展区域环境联合执法,强化区域环境风险防范,提高区域环境应急处置水平。

(9)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市政府与湖南省政府签订酉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出台《重庆市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全市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跨区县的19条河流33个区县全部签订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永川区、璧山区、垫江县等区县探索建立区县内跨乡镇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跨系统、跨部门整合资源推进流域治理工作的齐抓共管格局初步形成。

3.重点流域、重点湖泊和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方面

(1)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全面完成不符合产业政策的13家

“十一小”企业关停取缔,累计搬迁关闭重污染企业256家。加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全市共累计建成90个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规模约100万吨/日,60个市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在线监控装置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依法公开“黄牌”企业名单和“红牌”企业名单,每季度公布重点工业企业环境相关信息等水环境信息。

(2)深化城乡生活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提标改造和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018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3.5%,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2%。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染就近治理,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2018年,全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7%以上,其中主城区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3)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广生态健康水产养殖技术,全市健康水产养殖示范面积达15.63万亩。

(4)推进水上流动污染治理。制定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开展重庆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主城区、万州区、巫山县等重点港口码头配备垃圾、油污水接收船。积极开展船舶修造企业污染整治,重点把好水上船舶修造、拆解等关键环节,严厉打击向水体直接排放铁锈等违法行为。

4.环境执法和司法保障方面

(1)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联动。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开展利剑执法等多个专项执法行动,保持了打击水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2019年,市委书记、市长签发重庆市第1号总河长令,决定在全市开展污水偷排、直排、乱排专项整治行动;市政府印发《重庆市整治污水偷排偷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对具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截止目前,全市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万余人次,检查点位34587个,发现问题2325个,完成整改740个,涉嫌环境违法行为232件,涉嫌环境违法行政拘留案件7件,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线索)10件,依法关停存在污水偷排偷放问题经营者16家。出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环境保护与公安机关执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系列文件,市公安局成立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市高法院、五个中级法院以及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渝北区和江津区法院均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016年至2018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水污染刑事案件59件,刑事处罚96人。

(2)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出台《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意见》,完成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自然保护区内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整治,对454个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登记或设置论证整改。积极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全国试点工作,目前正在对试点区排查出的304个点位开展进一步核查工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扎实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我市本次执法检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来看,尽管全市对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做了大量工作,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治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虽然我市三江干流水质均达到或优于III类,但部分支流、次级河流水质达不到水环境功能要求,污染防治任务重、水质改善压力大,水环境质量“大河好,小河差”的局面未得到根本扭转。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上存在差距

绿色发展理念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少数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认识不到位,在学好用好“两山论”,走深走实“两化路”方面有差距,如何把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缺乏思路,缺少办法。全社会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有待提高,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念需进一步强化。

(二)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上存在差距

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有待进一步落实到位。水污染防治法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在检查中发现水污染防治责任落实仍有差距。一些地方水污染防治压力传导不到位,工作合力不够强,“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未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划、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制度落实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河长责任有待进一步压实。河长制工作制度执行不够严格,部分区县未建立部门联动、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河长会议制度执行不够到位;个别区县、乡镇河长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巡河或巡河次数不足,问题发现不及时、处理问题不到位。

2.执法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这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环保执法监管能力不足,与日益繁重的执法任务不相适应。由于产业门类多,专业性强,污染及防治技术指标各异,有的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对生产工艺、产业政策不熟悉,技术手段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以及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等问题导致监管不规范、执法不到位等。

3.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负责人对环保相关法律的学习不够,对法律制度规定不熟悉,在企业内部对法律的宣传不够,致使企业对法律规定的主体责任不知晓,依法治污的意识和能力不强,在工作中部分企业没有把环保作为应尽义务,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三)水污染防治工作上存在差距

1.“三水共治”统筹力度不够。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管理目标不统一、管理规范和标准不兼容、管理体系缺乏统筹联动、管理环节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仍然存在,导致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缺乏统筹协调,如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较大,生态空间被挤占,环境质量受到影响。我市流域内水电站建设密集,河流生态基流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存在部分河床干枯和断流现象,严重影响河流生态系统,导致水体自净能力下降。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生态环境部书面移交我市的13个问题中,指出重庆市东北部生态涵养区有效影像覆盖的57条河流中,有26条存在干涸断流现象,干涸河道长达126公里,占河道总长的6.9%。

【典型案例】巴南区五步河和一品河干流水电开发建设强度大,在不到40公里的河道上分别建有17座和12座水电站,电站下游减水或断流现象严重。

2.流域联防联控机制不够完善。一些河流流经多省市、多区县,“上游污染,下游治理”的现象突出。虽然重庆市各区县已经开始探索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市级层面也在长江、嘉陵江、乌江的主要跨界支流实施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但省市之间、区县之间联防联控机制仍缺乏统筹,监测预警、应急联动、环评会商、执法协作、责任考核追究等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各区县、各省市“各自为战”的局面尚未得到扭转。如今年1月,受乌江上游贵州省来水总磷持续超标影响,导致我市乌江锣鹰和白马两个断面水质出现超标。

3.水环境持续改善难度较大

(1)部分支流水环境质量不达标。濑溪河玉滩水库、高洞电站、临江河朱杨溪、璧南河两河口等4个国家考核断面尚未达到三类水质,全市42个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与2020年达到95.2%的目标还有4.7个百分点差距。全市105个市级考核断面中,15个断面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存在不到位现象,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提升难度大。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实地检查时随机抽查组发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存在不到位现象。

【典型案例】南岸区的玄坛庙水源地保护区,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区域内却停泊了多艘生产加工船只,偷排风险较大。同时在该区域内虽然设置了保护区界碑标志,但一方面界碑标志不醒目,同时没有设置适当的隔离措施,发现数量较大的居民在岸边垂钓、玩耍,在岸边也发现堆积了较多的生活垃圾。

目前,我市还有158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因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总大肠菌群等污染物指标超标而未能达标,主要是因为部分水库经历过以前的肥水养鱼时期,多年来沉积的污染物积聚在水库底泥中,造成水质超标,且由于保障供水原因,实施较大规模的清淤难度大;流域生态流量不足,部分流域属于缺水型地区,且开发程度大,加之沿线建有多座小水电,导致河流生态补水不足、流速缓慢,生态净化能力减弱造成水质超标;流域沿岸农业面源污染严重,污水收集不彻底,直排水体;重庆地区多为溶洞型地下水,潮湿偏暖的气候,有利于细菌滋生,地下总大肠菌群含量较高;有的地区受地质影响,本身存在的矿物质或化学物质进入水体导致水质超标。要完成这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达标,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工作量大,任务艰巨。

(3)入河排污口底数不清,偷排漏排现象突出。全市长江干、支流排污口数量多,仍然存在入河排污口底数不清的情况,整治难度大。一方面是因为作为构筑物的排污口,有的因防洪需要设置在江心或水下,有的因河道岸线或堤岸整治被深埋,有的因时间久远散落在灌木杂草丛中,有的借道其他管路排放,有的在山腰或山坡排放,实际情况较为复杂,排污口门查找困难。另一方面,入河排污口现状十分复杂,有明口也有暗口,有“大口子套小口子”,还存在不少私搭乱接的“口子”,眼中看到的“一股水”却可能找不到出处,加之我市属于典型的山地、丘陵地区,很多入河排污口非常隐蔽,无人机都很难发现,导致偷排漏排现象突出。

(4)水环境基础设施还存在短板。目前,全市城乡污水管网缺失严重,合流制管网改造为分流制管网量大,且很多现有管网不同程度存在破损、老化等问题,导致部分污水处理厂收水不足,部分污水处理厂因设计负荷低导致污水收集后无法处理。雨污分流不彻底问题突出。

【典型案例】以执法检查中随机抽查发现问题为例,江北区望江工业公司及周边区域污水管网建设严重滞后。该片区目前有生产企业70余家,污水排放量每日约4000M3,常住人口约3.8万人,生活污水排放每日约3000 M3,由于污水排放为望江工业公司上世纪30年代建厂后陆续建设的雨污混排系统,设施老旧滞后,污水一级管网缺失,与果园港污水处理厂之间无一级截污干管连接,造成了望江片区的污水不能输送到污水处理厂处理,通过直排旱河,自净消解后排入长江。分析产生原因:一是历史遗留原因。望江工业公司(前身望江厂)属于中央在渝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厂区所在区域内基础设施由望江厂自行建设管理。2018年,按照国务院、重庆市关于国有企业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现望江工业公司承诺将雨污水管网等设施维护修缮后移交地方,但因厂区内的排水管网设施不全、底数不清等问题,至今仍未完成改造移交。二是管理体制不顺,责任不明。按照《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望江厂片区为两江新区直管区,按规定“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直管区域内的经济发展和开发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加强能源、交通、市政、通信、信息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但两江新区提出按照规划给定的建设红线,望江厂片区未纳入其建设红线,至今未介入对该地区排水管网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近年来,虽然相关部门不断加大了对望江片区的环境管理工作,通过整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增添临时污水处理站点、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等措施,尽可能减少污水直排,但因污水管网体系未能建立,水环境污染风险仍然较大。

执法检查组对于抽查发现的该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目前已落实了责任单位,并督促限时整改。

(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难度大。部分畜禽养殖场受城镇发展、城乡规划调整、选址不合理等因素影响,紧邻环境敏感区域,周边无足够土地消纳畜禽粪污,或者个别畜禽养殖场单体规模过大,无法匹配足够消纳土地,造成全市约27%(1800万吨)粪污未得到有效利用和处理。全市化肥、农药施用总量减量化缓慢,化肥、农药利用率不高,流失的化肥、农药进入水体造成污染。

【典型案例】执法检查过程中了解到,有的农村由于绝大部分年轻力壮的农民外出打工,真正务农的劳动人口平均年龄在60岁以上且逐年提高,为维持农田生产力,化肥施用方式以扬撒为主,较测土配方施用量高出5—6倍以上,雨后大量残留于土壤的污染物进入水体。由于这种污染方式呈不直观、不可见的特点,对其污染的危害性、严重性认识不足,当前有针对性的防控政策、措施、技术都非常滞后,且没有建立长期的基础性监测与调查,基础数据欠缺。

(6)部分河段生态基流不足,缺水问题难解决。部分次级河流小水电站分布密集、开发过度,枯水期生态基流不足甚至出现断流,影响水体自净功能。巫溪县大宁河支流西溪河全长81.5公里,建有33座水电站,导致部分河床干涸、部分河道断流。在渝西,以全市约9.7%的水资源支撑了全市32%的人口和31%的GDP,但一直以来却饱受缺水困扰,该区域水资源总量仅为55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581立方米,远低于全市1882立方米和全国2187立方米的人均水平。

4.水污染防治项目筹资难度较大

根据我市“水十条”实施方案,“十三五”期间要实现地表水水质达到Ⅲ类以上比例由80.9%提高到95.2%,需要硬性投入资金的任务2000余项,尤其是乡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资金严重不足,已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经费几乎全部依靠市级和区县财政筹集,除城市可以收取一部分污水处理费外,农村地区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尚未建立。目前,仅市级财政承受的污水处理运营补贴就近20亿元/年。

四、有关建议

(一)对全市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体现“上游水平”,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水污染防治、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的殷殷嘱托全面落实在重庆大地上。

1.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摆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兑现“三个确保”的政治高度,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要全面把握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部署要求,落实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和重要举措,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底线,以压实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为抓手,紧盯焦点、难点、热点问题,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打好组合拳,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要坚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的目标,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想、所盼、所急,不断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2.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贯彻水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水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要加大领导干部生态环保法治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能力。要强化青少年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青少年生态环保法治教育课程,丰富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形式,带动家庭、社会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要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企业负责人、环保从业人员、一线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排污单位和排污者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全面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震慑作用。

3.坚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做好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规划。加强工业污染治理,防止“十一小”企业死灰复燃,巩固“十一大”行业污染整治成果,突出整治“小散乱”工业企业污染,集中治理工业聚集区水污染。加强城乡生活污染治理,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及提标改造,加快补齐水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等工程。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扎实推进化肥农药减量行动,着力推进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物防治,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重点河段、重要支流、主要湖泊治理,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加强保障饮用水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和达标化建设,建成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坚决整治污水偷排偷放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全面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各级河长、湖长要提高巡河巡湖频次、加快问题排查、推动问题整改,集中解决好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乱排等突出问题,统筹解决水脏、水浑等新老水问题,早日实现“河畅、水清、坡绿、岸美”目标,重点抓好抓实“一河一策”实施、“一河一档”建设、污染源头整治、长效机制建设、凝聚社会合力等方面工作,实现标本兼治。

4.进一步强化水资源保障。加强供水工程建设,不断完善以长江、嘉陵江、乌江等大江大河提水和大中型水库为主的城市供水保障体系和以中小型蓄引提水工程为主的农村安全饮水保障体系。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快研究渝西缺水地区优化从长江提水方案,加快实施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构建“南片大集中、北片小组团”的水资源配置格局,注重冬水田的推广利用,提高水源涵养,助力解决工程性缺水问题。加强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开展长江干支流及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加强堤防护岸建设,提升防洪安全系数。严格水资源“红线”控制,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等“三条红线”管理,切实提高水资源管理利用水平。严格河道管理,健全河道管理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和严格执行河道保护和利用规划,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全面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

5.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建立三峡库区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加大重要支流水环境综合治理力度,确保长江重庆段水质持续为优。加强沿江森林保护和生态修复,实施好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还草、水土保持、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程,建设库周绿带,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合理划分岸线功能,把水安全、防洪、治污、港岸、交通、景观等融为一体,有效保护和有序利用长江岸线资源。改造或取缔长江沿岸污染企业,彻底根除长江污染隐患。加强沿江工业布局管控,坚决禁止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重化工、纺织、造纸等存在污染风险的工业项目、5公里范围内新布局工业园区。加大对非法码头、非法采砂采矿、非法餐饮船舶的整治力度。

6.加快修订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建议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增强法律条款的操作性。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对维持江河流量、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作了规定,但未就保障生态基流提出刚性约束,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规定仅作笼统描述,原则性不强、缺少操作性,尤其是未就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作明确规定。建议在地方立法中,将一些行之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约束、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希望得到国家支持的几项建议

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是重庆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本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意见梳理汇总,及时转交市政府研究处理。并将认真监督政府切实将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要求在重庆落实落地,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着力解决老百姓关心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坚决用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水力量保卫一江碧水,为把重庆建设成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做出应有贡献。对需要国家层面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如下五点建议:

1.加快制定长江保护法进程。建议加快制定长江保护法,建立考核评价体系、执法和应急联动体系、综合监测体系、信息共享体系、流域空间规划和产业规划体系、流域经济发展与产业发展水承载力评价体系、统一协调的司法体系等,重视加强长江三峡库区消落带的治理。

2.加快完善生态损害赔偿相关法律制度。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在生态环保修复上一直扮演着“兜底”角色,尽管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章已有对生态环境损害者实施处罚和罚金的规定,但并未从法律上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者的修复支出责任,罚金也未必能够覆盖修复资金需求,进而形成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企业支出责任难以真正落实,政府投入压力持续增大。当前,中央层面正在推进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积极解决这一问题,各省市也相应出台了具体实施方案,但都是停留在改革工作的范畴,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为进一步明晰政府与社会在生态环保修复支出责任上的边界划分,增强全社会的生态环保法律意识,同时也为索赔工作的开展完善法律支撑,建议全国人大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其诉讼程序的立法工作,将改革工作提升到法律层面加以巩固和深化。

3.适时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目前,部分法律法规修改与机构改革不同步,如水利部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能职责划入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后,相应法律法规未就入河排污口审批事项作相应调整,建议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使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职能部门,在职责上和法律法规相匹配,解决在法律上的衔接问题。

4.科学划定河流型湖库水质评价标准。据比较,同等的水质类别,河流的浓度标准值明显高于湖泊,以Ⅲ类水的浓度标准值为例:河流总磷是0.2 mg/L,湖、库总磷是0.05 mg/L,河流的总磷是湖、库的总磷的4倍。此外,河流水质不考核总氮,湖、库总氮以Ⅲ类计的标准是1.0 mg/L。目前水库的水质评价是依据入库口、库心和库首三个监测点的表层样的算术平均值,这不能很好地代表水库的实际水质情况。以长寿区的长寿湖为例,长寿湖形状不规则,尤其是入湖河流中最主要河流龙溪河入库后有一段狭长水域与龙溪河入湖前很接近,在这段范围内,水体实际上还属于河流类型,但执行的却是水库标准。即便是满足Ⅲ类水质要求的江河水一旦进入湖泊、水库后,水质评价标准立即执行更加严格的湖泊、水库标准,同样一江水,因为标准的不统一,水质却同时存在达标和超标两种状态,导致一些水库型饮用水源地水质因为标准执行问题不能满足国家考核要求。

建议针对河流型湖库,在河流入库初期设置一定长度的河湖过渡区。在河湖过渡区,河流来水进入水库有一个浓度逐渐下降的过程,其真实的水质介乎河流及湖库标准之间,因此,考核标准值宜在河流及湖库标准之间设定;在河湖过渡区以外的区域,按湖库标准进行考核。

5.进一步健全完善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江河之病表现在水里,根子在岸上,必须统筹抓好水上、岸上,上游、下游污染治理各项工作,特别是上下游之间的水污染纠纷处理、损失赔付、责任追究等方面。目前,国家层面已经开始探索建立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但省市之间联防联控机制仍缺乏统筹。建议国家层面统筹跨省市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建立起“上下游同步、左右岸协调、干支流协作、水陆域共治”的联防联控机制,完善跨省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同时,从法律层面,就建立完善跨区域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补偿机制、补偿标准、激励约束制度等内容。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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