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9年7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 刘学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推动《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好地贯彻实施,推进各级人大加强预算审查监督,促进各级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对《条例》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全面了解《条例》的实施情况,深入查找分析《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修订完善《条例》的意见和建议。受检查组委托,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开展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对此次《条例》执法检查高度重视,成立了由我任组长的执法检查组,成员包括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工委负责人、市人大财经委组成人员、部分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并印发了执法检查方案,确定了检查的目的、重点内容、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及有关要求;明确了检查的方式为市和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联动,部门单位自查、检查组重点抽查。
各区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执法检查工作,将其列入了常委会工作计划,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还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了审议。市级相关部门按照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开展了自查。
在执法检查中,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召开相关部门座谈会,赴部分区县单位实地调研,还对38个区县人大常委会、9个市级部门向检查组提交的47篇检查情况报告认真梳理,对提出的《条例》实施中存在的175个问题、159条意见建议进行了汇集分析,较为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了《条例》的实施情况。
执法检查总体情况表明,《条例》的制定出台,有力地推动了新预算法的执行,进一步规范了预算管理,强化了审计监督,促进政府加大了依法理财力度,对加强各级人大对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条例》自2017年3月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抓好贯彻落实。从执法检查了解的情况看,《条例》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
(一)《条例》学习培训宣传情况
《条例》出台以后,全市各级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培训,共举办培训班575场次,培训7万余人次,实现了对各级人大代表、人大相关工作人员及各级政府部门、各预算单位相关人员的全覆盖。市人大举办了新一届市人大代表培训班,对《条例》内容进行专题学习;邀请预算审查专家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各专工委进行了预算审查监督专题讲解;组织全市各区县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人赴广东省开展预算审查监督集中培训一周。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领导先后为全市财政和审计系统干部、31个区县人大代表和机关干部进行专题讲解40余场。各区县人大将《条例》学习纳入新一届人大代表和人大干部履职能力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工作会、部门预算布置会等对相关部门以及预算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同时,全市各级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还通过报纸、网络、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大力宣传《条例》,举办各类以《条例》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共计1万余场次,发放《条例》单行本及宣传资料38万余份,为《条例》有效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各级人大贯彻落实《条例》情况
一是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根据《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关于规范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重庆市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工作办法》等制度。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先后制定了《关于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预决算备案审查办法》等制度。巴南区、永川区、江津区、云阳县等区县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与本地区工作实践紧密结合,制定了本地区的《预算审查监督办法》。2017年以来,市、区县人大出台配套制度共计98个,有效地增强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操作性。
二是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实施意见》。市、区县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会同财政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和通报会等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关于预算的意见建议,并在预算编制、预算审查等相关工作中充分吸纳。建立预决算初步审查机制。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区县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通过深入调研、召开初步审查会等形式,扎实开展对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送财政部门研究处理,并将初审意见和财政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印发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为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提供了重要参考。建立人大对预算公开评审的监督机制。从2018年开始,市和区县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全程参与监督由财政部门组织的重点项目预算公开评审。2018年、2019年两年,共审减金额423亿元,审减率为24.6%。建立预算联网监督机制。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成全市统一的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实现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非税收入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债务系统,以及区县人大之间的网络联通,实时对预算相关数据进行查询、分析、预警,实现对预算执行的全过程监督。
三是预算监督重点不断拓展。加强对重大财税政策的监督。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市政府报送的《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等23个涉及财税政策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对市财政局报送的《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19个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70余条。黔江区建立了财政预算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长寿区将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城镇建设等项目纳入人大常委会决定事项。加强对预算绩效的监督。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督促财政部门将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安排挂钩,将项目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市人大督促市财政部门分别将2018年的617个、2019年的752个重点项目的绩效目标作为预算报告附件,提交代表大会审查。预算执行中,选择部分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督促财政部门将部分重点资金的绩效评价情况作为决算报告的附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等区县还邀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估。加强对转移支付的监督。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督促市政府将分区县、分项目转移支付预算和决算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开。督促财政部门加大对专项转移支付的清理整合力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占比,2019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进一步提高到74%。督促市财政不断提高转移支付提前下达区县比例,2019年,市对区县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率达到86%。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监督。督促本级政府严格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审查批准政府债务限额和年度新增债券发行。督促政府建立债务动态管理、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实施风险预警,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通知,严格规定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为举债融资提供担保或作出决议决定。督促政府向人大和社会公开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督促财政部门每半年向同级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四是对审计工作的监督不断加强。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七条的规定,督促审计部门每年初就审计项目安排与同级人大相关专委会充分沟通,将人大监督的重点纳入审计监督的内容。督促政府不断改进审计工作报告,细化报告内容并在审计报告后列出审计查出问题明细表。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市、区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报告进行听取和审议。市、区县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选取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相关部门开展跟踪调研,并向常委会提交跟踪调研报告。大渡口区、九龙坡区等连续开展了对审计整改情况的专题询问;北碚区、南川区、巫山县等开展了对审计整改情况的满意度测评;璧山区、合川区、忠县等出台了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办法。
五是监督力量不断增强。健全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将预算工委办公室更名为预算审查监督处,新设了国有资产监督处,增加编制10人,配备了熟悉财政、审计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万州区、綦江区、潼南区等21个区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增设了24个预算审查监督科或监督中心,增加预算审查监督专业人员50名。设立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重庆市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工作办法》,市、区县人大共设立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共计850名,其中:市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76名,区县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774名。建立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库。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从财政、审计、企业、高校、区县预算工委和会计事务所聘请熟悉财政工作的17名专业人员作为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参与市人大开展的预算审查监督相关工作。涪陵区、丰都县、石柱县等29个区县也聘请了201名预算审查监督专家。
(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贯彻落实《条例》情况
一是财税体制不断健全。深入落实中央税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等相关税法的授权,及时制定我市的征收范围和税额方案。调整完善营改增后市与区县增值税分成比例,结合财政事权的调整,及时跟进地方税收入在市与区县间的合理划分,为市与区县财力格局的调整优化奠定基础。稳步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出台了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方案、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方案,逐步理顺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责任。加大转移支付改革力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整合、压减市级专项项目,增强了区县财政统筹能力。
二是预算制度不断完善。《条例》施行以来,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先后出台了11个预算管理方面的文件。在总体规范上,出台《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对接中央改革部署,按照预算管理环节逐一明确工作要求。在制度细化上,出台《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级基本支出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支出界线、明确保障范围、规范操作流程;出台《市级项目支出管理办法》,建立覆盖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退出的全过程管理体系,形成政府对财政专项的统筹管理机制。初步构建了涵盖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转移支付、重点专项四大类,覆盖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公开的全过程预算管理制度框架。
三是预算管理不断规范。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等规定,市、区县财政部门将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明确“四本预算”的定位和重点投向,加大统筹力度,不断规范、细化预算编制。建立以综合定额为主体、实物定额和单项定额为补充的公用经费定额管理体系,探索建立单位、部门、财政三级滚动项目库,推动实施常年性动态管理,建立预算公开评审制度。严格按照同级人大批准的预算,及时批复下达转移支付和部门预算、及时拨付资金。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实施“零结转”制度,对部门未执行完的预算,原则上收回财政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部门结转结余规模持续降低,支出进度渐趋均衡。落实《条例》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公开范围、主体、时限和责任。市财政统一设置了公开模板和审核公式,市级部门预决算公开单位从2016年的169家,扩大到2019年的253家,实现了除涉密单位外全公开。通过政府、财政局网站集中发布预决算信息,各预算单位在自己的门户网站建立预决算公开专栏,预算信息的透明度不断提高。
四是政府债务管控不断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债券发行、资金使用、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和考核问责的“闭环”管理体系。根据《条例》第十二条,每年按照上级政府批准的新增债务额度,及时编制调整预算方案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精心组织政府债券发行,政府综合融资成本大幅降低。债券资金拨付进度明显加快,债券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隐性债务进行了清理,制定了隐性债务化解方案,对违规变相举债行为进行了查处。截至2018年底,全市政府债务余额4690.6亿元,低于国务院下达我市5093.4亿元的限额,政府债务率为64%,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五是绩效管理不断推进。各级财政部门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要求预算单位对项目支出编制绩效目标,在预算公开评审阶段同步审查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重点部门重点专项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建立预算单位绩效自评和财政部门重点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探索建立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
三、《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在各级人大和政府的推动下,《条例》得到了较为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但在本次执法检查中也发现,条例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是预算法治理念有待增强。少数部门单位对《条例》及新预算法学习宣传不够深入,依法理财的意识还较薄弱。少数部门单位财务人员不稳定、能力参差不齐,内控制度不健全,预算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条例》实施还不够到位。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等向人大报送的时限、报告内容没有完全执行到位,特别是执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预算相关资料抄送本级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的规定,还存在不主动、不全面、不及时等问题。
二是预算编制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本地经济发展情况缺乏深入全面的研判和准确预测,以及考核的压力和支出安排的需要,各级政府普遍将年初收入预期目标定得偏高,在执行中调减收入比较普遍,影响了预算的严肃性。由于各级政府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够清晰、政府与市场的责任边界不够明确,在预算安排中,没有体现公共财政优先安排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支出的要求,而是留下硬缺口,为预算的规范执行留下隐患。预算滚动平衡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还不够科学、完善,年度预算与中期财政规划没能有效衔接。预算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仍然滞后,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不够科学合理,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导致预算编制的规范性、科学性不够高。一些部门的项目库建设还流于形式,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难以在年初预算中落实到具体项目,“钱等项目”的现象比较普遍。专项资金整合还有空间,多头安排专项资金的情况依然存在。
三是预算执行刚性有待强化。少数预算单位对经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就是法律文件还缺乏足够的认识,预算的追加追减和调整调剂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少数区县预备费使用情况不按规定向人大报告,预算追加追减和调整不依法报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的法律效力和刚性约束被削弱。在预算执行中,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虚增虚减收支、突击花钱或利用权责发生制等方式列报支出的情况依然存在。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审计、财政及主管部门没有形成监管监督合力。少数区县隐形债务存量大,由于本级预算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用于保障重大政策落实和“三保”支出尚有缺口,还本付息资金压力大,存在政府债务风险隐患。
四是预算绩效管理有待深入。从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距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仍有相当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重分配轻管理、重合规轻绩效”的思想。绩效管理基础较为薄弱,缺乏科学统一的绩效指标和考核评价标准体系。评价方式简单粗放,操作性不强,现有的绩效指标设置多以定性为主、定量评价不足,难以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有效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仍停留在反映情况、找出问题、提出建议的层面,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安排有机结合的机制尚未全面建立健全,约束力不强、权威性不够。
五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有待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还有待加强。有的部门和单位对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应付了事的现象。一些需多部门联动解决的问题,相互推诿、配合不够,影响了整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有的部门和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只关注了具体问题的整改,而没有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没有从制度层面加以完善,屡审屡犯现象依然存在。追责问责力度不够,除少数重大违法违纪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外,审计部门主要是对违法违规具体事项作出处罚决定,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处罚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二)各级人大贯彻实施《条例》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近年来市、区县人大优化了机构设置、充实了人员配备,但相对于不断增加的预算审查监督任务,力量仍然显得不足。同时,作为预算审查监督主体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受财政方面的专业知识的局限,对财政情况调研不够、情况也不熟悉,导致审议财政报告时难以提出实质性审查意见,预算审查质量和效果都有待提升。
二是监督方式综合运用不够充分。各级人大在监督方式上仍以调研、听取汇报为主,而《条例》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综合运用方面还不够充分。《条例》施行以来,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共开展预算方面的专题询问25次、满意度测评37次、委托第三方评估17次、开展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仅为1次,监督方式的综合运用还有待加强。预决算报告仍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人代会和常委会,由于会议时间短、议程多,导致对报告的审议不够充分。
三是监督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对预算绩效的监督还缺乏制度性规范,实施预算绩效监督的程序、方法、范围、重点等还不够规范和明确,监督的针对性还不强,监督实效还不明显。目前我市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功能还需完善,联网监督的程序规范、运行机制建立、监督结果应用等都有待不断探索和完善。
(三)《条例》本身及相关配套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近两年中央出台的关于人大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与预算审查监督密切相关的政策规定和要求,还需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是《条例》第四十二条对乡镇、街道、各类开发区的预算审查监督作了原则性规定,区县人大普遍反映可操作性不强,亟需对监督职能、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等予以细化和明确。
三是《条例》对“重大财税政策”、“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标准和范围还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四、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一)深入做好《条例》宣传普及工作
各级人大和政府及其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增强依法理财、依法监督意识。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人大工作者对《条例》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将《条例》纳入干部普法和学习的重要内容,特别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干部,应将《条例》纳入其法制考试范围,进一步增强政府及及其部门、预算单位依法理财理念,进一步增强人大意识,及时全面向人大提交、报送预算相关数据、材料,积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财务、审计等工作的人员培训,特别是对新进人员的培训,确保他们准确掌握并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条例》,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关注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将《条例》的贯彻落实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
一是完善预决算编制。深入推进市和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市和区县财政体制,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区县财政关系。加强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对本地财政影响的研判,完善中期财政规划,建立和实施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奠定基础。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制定合理的项目支出预算标准体系,完善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标准体系对预算编制的基础性作用。继续统筹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进一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进一步改进预决算编报,预决算报告、草案应重点反映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市委工作要求情况,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实施及绩效情况等。
二是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预算一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具有法律严肃性的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从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批复和转移支付下达进度,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和预算执行分析。进一步强化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主体责任,加快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杜绝“钱等项目”的情况。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要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管,加大对虚收空转、列收列支、以拨作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把防控财政风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决禁止各种变相、违规举债和担保行为,完善隐性债务化解方案,有效防范处置出现的风险叠加。
三是完善绩效管理。将绩效管理的要求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把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管理的前置和约束条件。提高预算绩效信息化管理水平,强化对既有预算绩效管理数据的整合。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积极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加快形成“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倒逼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财政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将《条例》的贯彻落实融入审计监督全过程
一是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各级审计部门要进一步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扎实推进审计全覆盖。认真贯彻中央决策和市委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中央重大政策方针和市委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强对政府债务、国有资产资源、重大投资项目和财政资金绩效的审计;加大对决算草案的审计力度,为人大常委会批准提供支撑。
二是强化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深化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强化审计整改的责任落实,坚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有力有效解决屡审屡犯问题。进一步抓实审计整改与改进预算管理的结合,把审计揭示的违规问题,作为深化财税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的重点。
三是完善审计报告和公开机制。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时,既要全面报告已整改的问题及成效,又要对未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深入进行原因分析,对推进整改工作的具体措施作出安排。审计查出问题突出或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应单独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大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力度,加强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良性互动,形成监督合力,推动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四)将《条例》的贯彻落实融入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全过程
一是深入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改革。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改革。根据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和政策拓展的要求,研究加强对中央决策部署、市委工作安排以及重点民生政策、重点支出、重大项目、政府债务和预算绩效管理等的审查监督。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不断完善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
二是扎实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全面落实《条例》和全国人大关于开展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的要求,深入推进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设,实现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信息化和网络化,认真研究制定人大预算联网监督有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运行机制,规范监督程序,强化结果应用,确保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三是加强人大监督方式的运用。充分运用委托专项审计、第三方评估、满意度测评等方式,拓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提高人大代表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关注度,可适时恢复预算报告口头报告方式。
四是提高预算审查监督能力。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进一步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专业人员。继续加强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的预算审查监督能力。
五是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及时跟进中央关于财政预算改革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新部署新要求和我市预算审查监督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适时启动《条例》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