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9年7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 袁天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下面,我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耕地占用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通过税收立法,实现由条例向法律的转换,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由市人民政府在《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为贯彻落实好《耕地占用税法》,扎实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决定的相关工作,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了相关的调研论证工作,了解了部分省市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确定情况,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认真研究了我市完成税法授权的相关工作流程,对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提出的《关于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进行了充分论证,对涉及的焦点难点进行了充分讨论,吸纳了部分市人大代表、预算审查专家的意见建议,起草了决定(草案)。
7月22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草案)》)的汇报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决定(草案)的说明,审议了议案(草案)和决定(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主任会议,同意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草案)按照税负平移原则,继续沿用现行标准和分档的适用税额,符合《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统筹考虑了我市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现状、统计基础工作情况和减税降费工作要求等,有利于实现《耕地占用税法》的立法目的,有利于平稳开展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总体上是积极可行的。决定(草案)采用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