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说明
——2019年7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局长 封 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草案》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耕地占用税法将于2019年9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授予地方3项税政管理权限。按照中央要求,各地政府需于2019年8月1日前完成3项授权事项,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3项授权事项具体为: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制定税额标准,其税额标准应同时满足耕地占用税法关于税额幅度和平均税额的要求(我市平均税额不得低于22.5元/平方米)。
(二)地方政府可适当提高人均耕地低于0.5亩地区的税额标准,但提高部分不得超过当地适用税额的50%。
(三)地方政府可适当降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项目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当地适用税额的50%。
为科学制定3项授权事项,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开展了联合调研,并采取公开征求意见,与专家、部门及涉税企业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该《草案》。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采取税负平移原则确定税额标准,即继续沿用现行标准和分档(按此标准我市平均税额为24.39元/平方米),具体如下:
(一)我市各区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每平方米35元、25元、20元、15元四档税额标准执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地区不进行加征),各区县税额标准分档与现行标准一致。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执行,不进行减征。
(三)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鉴于第3次国土调查使用了新的技术标准,新旧标准统计结果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基于谨慎性原则,我市可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变化情况以及国家宏观政策变化状况,按照税法授权,对我市税额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我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制定的理由:一是我市人均耕地面积基本稳定。人均耕地面积是制定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主要依据,2015年至2017年全市人均耕地面积分别为1.08亩、1.05亩、1.05亩(按户籍人口统计),基本没有发生较大变动。二是与中央立法思路保持一致。耕地占用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平稳。根据中央“税制平移”思路,我市继续沿用现行标准。三是体现保护耕地的政策导向。为突出耕地占用税法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的立法宗旨,《草案》重申对占用基本农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的150%征收。同时,考虑到园地、林地、草地等保护绿水青山、调节生态的重要意义,对占用该类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不降低适用税额标准。四是符合中央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要求。现阶段是落实中央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要时期。沿用现行标准可保持企业税负稳定,减少对企业的影响,满足中央“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要求。目前,除少数省市进行了微调,大部分省市都按照税负平移的思路确定税额标准。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对符合条件的交通、水利、公益项目以及农村居民用地可按规定免征和减征耕地占用税。同时,为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我市根据授权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耕地占用税。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