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
具体范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9年7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 袁天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下面,我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对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为贯彻落实好《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扎实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决定的相关工作,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了相关的调研论证工作,了解了部分省市对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确定情况,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认真研究了我市完成税法授权的相关工作流程,对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提出的《关于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方案(草案)》进行了充分论证,对涉及的焦点难点进行了充分讨论,吸纳了部分市人大代表、预算审查专家的意见建议,起草了决定(草案)。
7月22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重庆市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方案(草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草案)》)的汇报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决定(草案)的说明,审议了议案(草案)和决定(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主任会议,同意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我市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综合考虑了我市其他固体废物种类、产量、管理、处置以及税收征管基础等情况,将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四类其他固体废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目的,有序开展其他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税收征管工作。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草案)符合我市实际,总体上是积极可行的。决定(草案)采用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我市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