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53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53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环境保护税税目中“其他固体废物”
具体范围的决定
(2019年8月2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综合考虑“其他固体废物”的环境危害程度、税收征管工作基础等情况,作如下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在本市的具体征税范围为: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
具体范围方案(草案)》的说明
——2019年7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局长 封 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方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草案》起草背景及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2017年1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对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对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进行明确,一是有利于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方略,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体现“上游意识”和“上游担当”;二是有利于用好用足地方税政管理权限,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职能,与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形成联动机制,丰富调控措施及约束手段;三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强化治理,切实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后,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了调研,并委托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了调研论证,对全市其他固体废物产生、综合利用、贮存、处置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实地走访了南川区先锋氧化铝公司等10余家企业。《草案》形成后,征求了主要排污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财政、税务、生态环境部门、环保法律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各方均表示赞同,主要排污企业反映不会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包括: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
《草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市其他固体废物产生、处置、贮存和利用情况,适时对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进行调整。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主要拟定思路。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固体废物主要是指在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目前,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已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其他固体废物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危害程度不一,明确其具体范围,需综合考虑其他固体废物的环境危害程度及税收征管难度。
根据市环境统计数据,除已纳入征税范围的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外,我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还主要包括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等,2015—2017年年均产生量分别为205万吨、230万吨、25万吨、25万吨。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对环境危害较大,并拥有环境统计、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等管理制度作为支撑,易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综上,建议将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明确为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
(二)相关影响。一是对企业的影响。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从我市总体和代表企业反映情况看,将环境保护税其他固体废物明确为脱硫石膏、磷石膏、赤泥、工业污泥,在企业加强其他固体废物贮存及综合利用的前提下,企业不会额外增加负担。反之,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他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处置、综合利用,则应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将倒逼企业加强综合利用,强化管理。二是对环境保护的影响。从环境保护税征收运行情况看,环境保护税“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正向激励效应初步显现。通过提高固体废物监管水平,深化部门协同共治,增强对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可以推动企业强化固体废物的管理,进一步减小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三是对财政收入的影响。2018年,我市环境保护税固体废物共计征收25.7万元,均为企业未按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所缴纳的税款。若我市企业严格按《固体废物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固体废物,则无需缴纳税款。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