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广阳岛片区规划管理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广阳岛片区规划管理的决定(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8月2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邹 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广阳岛片区规划管理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9年7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把广阳岛建设成为“长江风景眼,重庆生态岛”,制定有关加强广阳岛片区规划管理的决定十分必要。决定草案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单位,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19年7月31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广阳岛片区规划管理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增强对广阳岛片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力度,建议在决定草案中明确相关部门编制广阳岛片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有明确规定,相关规划的批准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决定草案的相关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表述保持了一致。因此,表决稿未作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草案未规定核心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协调管控区的业态规划,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决定草案以空间规划控制为重点,侧重于规划的刚性约束、管理,有利于法规性决定的稳定。广阳岛片区的产业规划和布局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决定的规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更为适宜。为此,表决稿未增加相关内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专项规划应当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一致。但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非同一层级的规划,建议对该表述予以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决定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专项规划。该款对三个规划的关系已经阐述清楚,此处可不再重复表述。因此,删除了决定草案第七条第二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充分体现决定草案的刚性,建议删除决定草案第九条、第十条有关核心管控区、协调管控区建筑容积率和建筑高度“原则上”的表述。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鉴于协调管控区面积较大,建筑内容较多,实际情况也比较复杂,保留相关表述更符合实际需要。因此,法制委员会部分采纳了该意见,删除了决定草案第九条有关“原则上”的表述。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决定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市、相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决定执行情况监督的内容进行了整合。
此外,表决稿还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通过,建议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