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9年07月22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9年5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杨临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告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

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在市委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紧紧围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要,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制度规范体系,提升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司法能力和水平,以优质司法服务助力我市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助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一、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努力开拓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6059件,审结5708件。

一是加大刑事制裁力度,依法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始终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惩治环境资源犯罪,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584件,审结1553件,判处刑罚2575人。加大对在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审结相关案件981件,坚决守卫长江母亲河生态安全,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莫昌海非法经营电镀作坊,将未经任何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入长江一级支流,重金属超标上千倍,被依法严厉惩处。在全国法院率先推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量刑规范化,出台《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人民日报专门报道。扎实开展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行污染环境罪缓刑报备制度,缓刑适用率从2017年6月以前的80%以上降至20%以下,有效防止环境保护压力在部分地区和部门逐级衰减现象。依法适用罚金刑,提高污染环境犯罪中单位犯罪的违法成本。对非法排放、处置有毒物质污染环境的重庆市鹏展化工有限公司判处罚金20万,让其“得不偿失”。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障生态环境权益。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要为目标,受理涉及水、光、大气、噪声污染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001件,审结961件。江津法院审理的万象城光污染一案中,通过限定LED显示屏运行时间和亮度数值等系列司法举措,既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又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方共赢。深入践行“枫桥经验”重庆实践十项行动,积极探索林权等涉众型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及时、有效化解涉及民生的环境权益纠纷。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受理环境资源信息公开等行政诉讼案件760件,审结677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指导江津法院依法审理全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推动濑溪河流域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全面关停、搬迁。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714件,审结2517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1986件,准许执行罚款金额约2.25亿元。

三是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全市法院受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27件,审结23件。会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制定《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推动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市落地见效。万州法院审理的巫山县千丈岩水库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判令污染者在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有效防范污染行为再次发生,维护了3个乡镇5万余人饮水安全。该案入选2017年“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市三中法院在审理中华环保基金会诉中化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公益诉讼一案中,始终将生态环境的修复放在首要位置,在案件调解结案后,定期跟踪回访,监督中化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对数百万吨的磷石膏进行妥善处置,消除了长江被污染隐患,守护当地老百姓一片绿地青山。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改革,审结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和司法确认案件8件。先后与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共同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促进改革配套制度完善。市一中法院审理的市政府诉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成为全国首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例,审理效果受到各方高度评价。

四是全面加强专门化生态环境司法体系建设,增强绿水青山司法保护能力。作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的环境资源审判,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和专业技术性特征,需要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由专业的审判人员,运用专门理念才能适应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需要。我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机构试点起步较早,2011年12月渝北、万州法院试点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正式开启专门化发展的序幕。2014年10月涪陵、黔江、江津法院又相继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加速了专门化的进程。2016年3月市高法院及五个中级法院同时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全国率先建立组织机构纵向“全覆盖”和管辖范围横向“全覆盖”的专门化审判体系。积极推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综合受案模式和集中管辖制度,统一归口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既有效破解环境资源案件地方保护难题,又确保裁判尺度统一,提升司法公信。

五是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满足长江经济带环境司法新需求。选聘106名环境资源领域专家组建审判专家库,专家以出席庭审发表意见、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提供咨询等方式参与审判230人次,帮助解决专业技术难题,促进环境资源案件专门化审理。积极探索环境保护禁止令,全市法院共发出禁止令38份。万州法院依申请对在开州区汉丰湖附近19家页岩砖厂发出禁止令,制止污染行为,有效保护汉丰湖水域安全。渝北、涪陵等法院灵活运用刑事禁止令,禁止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被告人从事特定职业或者进入特定区域,有效预防犯罪行为再次发生。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累计在长江、嘉陵江等流域增殖放流鱼苗超过500万尾,异地补植树木超过10万株。市五中法院、江津法院在四面山打造重庆市野生植物司法保护基地,对古树名木实行立牌保护。万州法院打造的长江万州段消落带区域的生态修复林,种植水下也能成活的中山杉,为解决消落带生态保护难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央电视台多次对此进行专题报道。

六是强化多元、协同共治,汇聚“共抓大保护”司法合力。争取市委、市政府支持,以“两办”名义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推动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法院在重庆共同签署环境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以司法手段共同保护长江母亲河。探索建立多元、协同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联动,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混合污染物认定规则等多方规范性文件,推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有效衔接。市二中法院与辖区9个区县共同搭建农村土地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渝北法院与市环保局建立“10+1”环境纠纷争议诉前解决平台,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前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七是打造环境司法重庆品牌,提升我市环境资源审判社会影响力。“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三年来,重庆法院注重发挥精品案例普法宣教功能,在案例工作方面屡创佳绩,先后有5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其中,重庆长寿珍心鲜农业开发公司诉中盐长寿盐化公司环境污染案入选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典型案例”。在2018年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中,重庆法院裁判文书获奖数位居全国第一。我市法院服务人居环境治理相关经验做法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予以推介。不断创新环境法治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全市法院固定在“6·5”环境日等特殊时点集中开展环境法治宣传,连续三年对外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或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并专门印制环境资源审判专刊寄送代表委员参阅,向社会各界充分展示我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效。为让普法更生动更鲜活,与市农委渔政处联合制作《阿渝闯情关》禁渔宣传片,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上播放,其中在新浪微博上观看次数就达三万余次,群众接受度和社会效果显著提升。

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要更好的适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新要求,助力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组织体系面临新的挑战。一方面,由于集中管辖的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各地环境司法需求尚未能得到完全满足,非集中管辖地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不畅、当事人诉讼和执法机关办案不便利、法治宣传延伸不够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满足各地环境司法需求,加强集中管辖地与其他地区的环境司法良性互动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另一方面,机构建设面临新的课题。目前,政法专项编制不足200名的法院根据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要求只能保留10个内设机构,涪陵、黔江法院由于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时间短、人员较少,只能并入其他业务部门。如何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趋势下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化建设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是环境资源审判仍面临鉴定、评估等技术性难题的困扰。目前重庆地区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极度匮乏,无法满足环境司法的需求。而且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费用高昂,极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生态环境权益的有效维护。虽然重庆法院的专家参与审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专业技术问题,但相关配套制度如专家咨询经费保障、专家库的维护完善等仍不够完善,不利于该项制度的长远发展。

三是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缺乏制度性规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支付的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刑事案件被告人自愿缴纳的生态修复费用,因不属于国家财政收入,无法纳入国家财政账户进行管理,导致该部分资金的管理不够规范,有的地方是政法委牵头管理,有的地方是人民法院自行管理。而生态环境的修复往往耗时长、费用高,修复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还需要科学评估,因此,实有必要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使资金的使用更加规范、高效。

四是环境资源案件执行难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环境资源案件在执行内容方面与普通案件相比,除了金钱执行义务以外,还时常包括行为执行义务,比如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禁止进入某一特定区域。生态环境的修复具有长期性、专业性的特点,人民法院现有的执行队伍还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涉及到行为执行义务的履行,还需要人民法院与其他部门通力协作。

三、下一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打算

环境资源审判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下一步,全市法院将从以下五个方面抓好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环境资源审判理念。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时强调要使重庆成为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这为当前全市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全市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司法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是保持攻坚力度和势头,全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对环境资源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威慑作用,提高刑事惩治力度,审慎适用缓刑。深化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积极引导被告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深入推进司法修复基地建设。加强诉前纠纷化解平台建设,及时依法介入化解环境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与支持并重,通过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执行审查督促行政机关环境行政监管职责落到实处,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通过减免诉讼费用等举措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加强案件线索移送等沟通机制建设,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磋商协议确认、审理规则等诉讼程序研究,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切实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三是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发展。服从改革大局,探索在新形势下推动环资审判专门化发展的新方法新路径,通过加挂牌子、建设专门法庭等方式继续保持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组织体系。适时调整环境资源审判的案件范围,进一步夯实环境资源审判的业务基础。加强队伍建设,通过法学和环境科学的综合培训,着力提升司法能力水平,培养一批具有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型法官和审判团队,确保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

四是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完善配套制度。继续坚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坚持问题导向,运用网上立案、视频开庭等信息化手段解决当事人路程远、诉讼成本高等问题。强化巡回审判,尽力到案发地开庭,积极参与非集中管辖地生态环保宣传,不断满足非集中管辖地的环境司法需求,延伸环境资源审判的效果。积极开展机制创新,加强理论研究完善环境禁止令制度。建立长效的环境法治宣传工作机制。探索生态环境案件的特殊程序规则,大胆尝试裁判方式创新。强化环境资源案件的执行工作,通过执行回访、第三方监督、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等方式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五是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环境司法保护合力。加强环境保护司法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完善环境刑事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程序。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充分运用司法建议促进环境监管执法。加强与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培育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完善司法评估鉴定机制。健全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大力推广专家辅助人制度,破解鉴定机构少、费用高、周期长的难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重庆法院将以市人大常委会此次专项审议为契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刻把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不断提高环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新需求,为我市加快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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