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市政府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日期:2019年07月22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关于市政府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

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9年5月29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不断加强和改善民营企业法治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市人大常委会与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以联动方式对政府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工作开展评议。

按照《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市人民政府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工作的方案》以及调研方案的部署安排,今年3月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分成7个调研小组,由常委会领导带队,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参加,分赴各区县(自治县)开展走访调研、座谈调研,共走访民营企业95个,召开座谈会47场次(其中,与民营企业座谈34场次,与相关职能部门座谈13场次),广泛收集了民营企业负责人、企业员工和人大代表、基层单位的意见建议。同时,赴市高法院、市检察院调研,与法检系统的负责人及法官、检察官座谈,收集涉诉典型案例;委托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开展电话访谈,形成有效调查样本1350个,覆盖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和行业领域;向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立法咨询专家、市人大法制工作专业组代表发函,开展书面调研;通过华龙网、重庆市人大网面向社会开展网络调研,对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收回的有效调查问卷进行抽样分析。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研究,沟通交换意见,形成调研报告。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工作成效

市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安排部署,聚焦破解民营企业发展难题,着力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工作推进有力,工作举措务实,总体成效明显。截至2019年3月底,全市登记民营经济市场主体累计达到248.7万户。据社情民意调查,社会各方面对我市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总体评价为“好”和“较好”的占76.3%。其中,企业法人“较好”以上评价为72.8%,个体工商户“较好”以上评价为77.3%,人大代表“较好”以上评价为85%。

(一)涉企政策不断完善。市政府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先后出台实施“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企业减负30条”“制造业降本36条”等政策措施;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相继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如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市公安局制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新10条”,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措施”,支持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成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举措进一步细化完善。同时,扎实开展政策文件和重要协议合法合规审查,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涉企投资准入政策,全市98%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实现了告知性备案。着力清理、评估、优化已出台涉企政策文件,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重点清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2018年以来已废止限制竞争、有碍公平等涉企政策文件353件、修改52件。

(二)简政放权扎实推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事项大幅精简,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由1153项减至448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由500余项减至93项,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不断提高审批效率,一般审批事项、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时限普遍压缩1/2以上,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全面推行“多证合一”“证照分离”,大力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企业名称自主选择等多项改革举措,企业开办效率不断提高。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取消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861项,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三)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坚持以落实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为抓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推进行政执法联动建设,实现行政处罚等信息集中统一公示。加强信用监管,进一步完善“信用承诺制”“红黑名单”制度和联合奖惩机制,并依托监管大数据和网上平台完善企业信用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机制,已将9.8万户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全国率先出台《加强“四新”经济审慎监管的若干措施》,制定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和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四新”经济市场主体台账和重点管理数据库,促进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领域的监管力度,有效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细化规范公安、水利、卫生健康等16个行业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推动解决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四)企业权益有效保护。持续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开展清理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目前已完成清欠28.4亿元,清偿比例55.9%。以“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为契机,严厉打击针对企业家和严重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社会评价良好。充分发挥市政府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作用,做好各类咨询解答和企业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民营企业维权渠道更畅。积极推进涉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仲裁、行政复议较好发挥各自应有作用。

(五)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大力推进审批服务“全渝通办”,编制“全渝通办”地方标准体系,构建“八统一两创新”一体化运行体系,建设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审批服务集中办理,实现综合窗口受理、并联集成审批、一个窗口出件。推出“渝快办——重庆政务掌上办”移动政务服务平台,通过流程再造、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为民营企业办事提供“一站式”掌上全流程在线服务。“渝快办”移动政务服务平台荣获“2018年度中国‘互联网+’创新型服务平台”称号。贯彻落实国家新出台的43项减税优惠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全面清理地方收费项目,清理和规范涉企保证金,帮助企业减负增效工作取得新进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中小企业跨部门政策发布平台,涵盖国家、市、区县439条政策,点击率近5万次。开展“法律进民营企业”主题法治宣讲、培训活动,打造民营经济律师服务团,拓宽法律援助渠道,着力帮助民营企业增强法治能力。

二、调研发现的主要问题

从调研情况来看,我市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与广大民营企业的期望、与全面依法治市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

(一)在健全市场竞争机制方面存在差距

1. 消除市场隐性壁垒存在差距。少数职能部门人为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变相限制民营企业准入,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如有的政府工程招投标门槛设置过高,形成市场壁垒,让有资格的民营企业无法参与竞标;有的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程造价机构不当设立入围资格限制,提高准入门槛,有违注册会计师法相关规定。个别区县政府制定的文件增加民营企业股权质押条件、缩小行政征收补偿范围、违规以审计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等,均有碍民营企业发展。

2. 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存在差距。在格式合同中嵌入“霸王条款”的情况在一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民商事活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悖于公平参与竞争、平等保护权益的原则。据社情民意调查,25.2%的受访者认为在平等保护上存在差距。如有的地方在天然气供气合同中强制性规定,用气民营企业要承担每年分月计划相差部分的额外差价气费;少数区县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国有企业、外地企业给予特殊照顾,在审批、融资、税收等方面开绿灯,但对本地同类企业“低看一眼”,让本地民营企业输在起跑线上。据网络调研,22.3%的受访者反映,民营企业在土地供给政策、资金支持政策、人才引进政策以及其他普惠性政策等方面,通常无法与国有企业享受到同等的待遇和资源要素。

3. 行政权力下放还不够到位。部分区县政府和民营企业反映,有的行政审批权下放不到位,职能部门之间下放权责不协调、不配套,尤其是建设、环保、教育等领域的行政审批比较复杂,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层级多。少数市级职能部门存在“明放暗不放”的情况,将原来的一项事权拆分为几项,保留关键事权,下放其他审批事项,让企业办事多头跑路。据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调查问卷抽样分析显示,反映职能部门内部报批程序多、效率低的占53.5%。此外,深化“放管服”改革后,一些原本由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服务事项推向了市场,由中介机构接手,衍生出一些新的问题。如涉及消防、环保、安全生产、工商注销等领域的中介机构“高收费、乱收费”现象比较突出,存在个别职能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办理相关事项并进行变相收费的情况,增加了民营企业的负担。据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调查问卷抽样分析显示,反映相关职能部门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办理相关事项且收费偏高的占13.8%。

(二)在公正高效监管执法方面存在差距

1. 对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够到位。有的地方对制假贩假、发布虚假信息等打击不力,存在慢作为、不作为或人情监管、选择性执法的情况,导致“三无”产品参与竞争,扰乱市场价格,让守法诚信经营的民营企业失去竞争优势。据社情民意调查,36.5%的受访者认为监管部门对不正当竞争活动查处不力,41.4%的受访者认为人情监管、关系检查是市场监管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有的民营企业还反映,相关职能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职能部门打击侵权行为的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两法衔接”机制建设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职业打假人”“打假集团”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问题日趋严重,呈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趋势,滋生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到超市等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注销企业程序较为繁琐,民营企业依法退出市场难,由此引发不少矛盾纠纷。

2.多头多重监管执法仍然存在。有的职能部门对民营企业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监管,让企业疲于应付。如在安全生产监管检查中,安监、街道、园区等管理部门先后分数批次到企业去检查,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迎检负担。个别职能部门监管执法随意性大,执法显失公平公正,重复执法、刁难企业等情况时有发生,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尚未调整到位,少数职能部门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的权力与责任尚不明晰,一定程度影响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的有效落实。

3. 简单机械执法问题较为突出。有的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方式趋于简单,重执法、轻教育,重处罚、轻指导,执法处罚“一刀切”,存在以罚代管的现象。据社情民意调查,29.8%的受访者认为执法“一刀切”问题较为突出,在个别区县此项调查指数超过50%。个别职能部门还提出首查必罚、逢查必罚、顶额处罚等要求,宽严失当、以罚代法,不符合责罚一致的执法精神。有的职能部门执法理念不正确,对下级单位下达执法处罚指标,如有的区县交通部门,对辖区乡镇均下达了每个月查处一定数量的交通违法指标,与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目的存在偏差。个别区县公安局在侦查活动中,对违法和犯罪的界限把握不够准确,对涉案民营企业的财产与企业家个人财物未作明确区分,不当扩大了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并存在“一扣到底”的情况。

(三)在打造诚信责任政府方面存在差距

关于“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反映较多,不及时兑现政策承诺、未按约履行合同协议的现象在部分区县政府及职能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有关方面反映,有的区县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缺乏稳定性和延续性,政策往往随着负责人的调整而变更或废止,让企业不能安心经营。有的园区为了让企业尽快落户,给出许多优惠条件,允许民营企业“未批先建”“先建厂后办证”,但由于规划调整或者不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无法补办相关手续,最后导致政府承诺无法兑现。此外,有的职能部门以审计为理由,迟迟不完成审计工作,以此延迟与民营企业结算工程款;有的乡镇政府拖欠民营企业应付款项,被诉诸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清偿债务;少数区县政府对清欠工作不够重视,措施不够具体,摸排不够深入;个别区县因财政较为困难,足额筹措资金清偿债务面临较大难题。

(四)在政策落地落细方面存在差距

1. 有的政策可行性不强。有的政策出台前,没有开展广泛调研,未能充分听取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联系基层工作实际不够,针对性不强、不接地气,不能有效满足民营经济发展的需求。有的政策过于宏观,原则性强,缺乏配套措施,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够,让民营企业“看得见、摸不着”,如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复杂且调整过于频繁,让企业很难全面吃透和有效运用。有的政策衔接协调性不够,如有关职能部门制定了近50个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但因管理中小企业的职能部门较多,没有形成统筹协调机制,存在政出多门、政策碎片化、重复交叉等问题。

2. 有的政策落实不到位。有的职能部门重政策研究制定,轻监督落实,兑现时效慢,企业获得感不强。一些需要分阶段实施的政策,没有制定相应的推进计划和实施方案,导致“中场乏力”。 有的政策出台后,相关职能部门对政策的宣传解读不到位,个别政策未能及时有效公开,成为“抽屉政策”,如对社保减免政策、减税降费政策、单项资金扶持政策等,较多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事后才知晓。据社情民意调查,37%受访者认为政策落地难最主要的原因是“政策宣传解读不到位,民营企业普遍不知晓”。金融监管部门推动国有商业银行落实企业金融政策的力度不够大,有的银行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区别对待,对民营企业惜贷、惧贷,个别银行甚至将民营企业推向小额贷款公司借贷;放贷条件多、手续复杂,企业用款周期短,资金使用效率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尚未得到较好解决。《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政府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但是个别区县税务部门没严格执行。

(五)在帮助企业提高法治能力方面存在差距

1. “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不够好。有的职能部门偏重于监管、执法、审批,对常态性的普法宣传重视不够,遇事才释法普法;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和载体比较单一,对民营企业普法的针对性不强、通达力不够,“大水漫灌式”宣传的效果不理想,鲜活性、精准性、实效性不够。有关方面还反映,在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方面,各地各部门都一定程度存在“抓大放小”的问题,即对重点民营企业、规模较大的企业提供“点对点”普法宣传、“法律体检”较多,但对中小微企业和偏远地区的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较少,未能做到“一碗水端平”。

2. 涉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存在不足。部分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的劳动纠纷较为突出,有的职能部门偏重于保护企业员工的权益,而未依法兼顾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让企业让步、息事宁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审判机关在证据采纳、事实认定、政策掌握、法律适用等方面有时存在差异,一定程度影响到仲裁工作的公信力。个别区县关闭煤矿企业较多,涉及“三角债”数量大,离岗脱保职工人数较多,目前尚未形成较好的解决办法,企业后续问题多,区县维稳压力大。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商事仲裁、行政调解等工作均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六)在改进服务提高效率方面存在差距

1. “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依然存在。有的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不过硬,对民营企业申办的事项,无法做到一次性精准告知,让企业来回多次补充材料;有的工作人员因怕出差错而不愿主动作为,工作推诿,作风散漫,“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事不办”。如关于肉鸽检疫的问题,少数区县畜牧管理部门未将肉鸽养殖纳入监管服务对象,尤其在“禽流感”高发时期,不愿意为企业出具肉鸽检疫证明,导致企业养殖的肉鸽无法及时在市场上销售。少数工作人员“官本位”思想较为严重,服务意识不强,重管理监督、轻服务保护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

2.部门“信息壁垒”问题影响办事效率。各类数据平台尚未有机整合,甚至个别职能部门内部存在多个系统,均未实现有机融合,致使企业查询难、办事难。据社情民意调查,76.3%的受访者认为存在办事难问题,其中认为办事难最主要的原因是“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孤岛,要求民营企业反复提交相关资料”,占比40.1%。网审平台上的部分事项,包括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等尚不能真正实现“一网通办”,有的仍需要现场提交纸质材料,与“全渝通办”有一定差距。某涉农民营企业于2017年申报科技型企业扶持资金,由于部分电子材料、电子签章等无法在农业农村委和科技局等部门之间互认共享,以致于多次提交材料、重复审核,至今仍未能办理落实。

3. 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困难的力度还不够大。在为企业减负方面,过去一个时期我市社保缴费基数较大、比例偏高,尤其对于劳动密集型民营企业来说缴费压力较大。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新政已出台,但尚未真正落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偏高,几乎都是按上限收费,增加了涉诉民营企业的负担。成渝高速路收费标准高于全国多数高速公路,提高了相关区县民营企业商贸流通成本。“营改增”以后,服务业、部分制造业等领域的民营企业纳税不降反增,企业感到负担加重。涉农民营企业、餐饮类民营企业等在经营活动中超龄用工现象比较突出,且无法为超龄员工缴纳社保和工伤保险,这当中隐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优化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的建议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只有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民营企业才会有平等的参与,有公平的竞争,有稳定的预期,有靠得住的信用,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才会有保障。全面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市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立足解决问题,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全力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商亲商的社会环境。建议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及我市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着力加强和改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近期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强化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切实增强全面依法治市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着力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强化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权责统一等法治理念,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无论在制度建设方面,还是具体行政方面,均做到坚守法治、严格依法。加强诚信政府建设,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作出的承诺,防止出现随意承诺而事后难以兑现的情况,尤其要避免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调整等理由推诿责任、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建议由市政府牵头,定期开展涉企合同清理,建立未履行合同工作台账,并帮助财政困难的区县政府研究解决办法,在遏制政府欠债增量的情况下,逐步减少存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服务企业的意识,在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中切实消除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官僚主义,纠正“以审代管”“以罚代法”等错误观念,杜绝漠视和简单对待民营企业诉求的行为。坚持从支持和保护民营企业这个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着力抓好转变政府职能、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权益、服务企业转型、帮助民营企业纾困解难等各项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供给。一是根据中央和市委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要求,进一步细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配套措施,并使各类政策严格依法精准可行,有实实在在的“干货”,加大政策兑现力度,让民营企业充分享受政策和制度的红利。有关职能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多倾听和研究民营企业的诉求,多兼顾民营企业的需求,使出台的各项政策更具公平性、科学性、合理性。二是按照“谁拟定、谁清理”的原则,及时对有悖于平等保护、公平竞争和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定期对各级政府制定的涉企文件进行抽查,对违法违规的规定和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从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力构建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三是大力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降低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严禁任何部门和地区擅自设置或提高门槛,有效破除各类“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建议逐步放开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入非战略性、非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领域,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发展空间。

(三)进一步强化依法履职。一是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防止以罚代法、执法“一刀切”,杜绝下达执法指标,让执法不仅有力度,而且有温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开执法标准和程序。针对同类事项,尽量采取联合执法检查方式,避免对市场活动的不当干扰和过度干预。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力度,在执法办案中严格把握涉案财产查控范围,注重区分企业财产和企业家个人财产、企业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加快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准确录入执法信息,进一步畅通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执法信息共享渠道。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办理工作,促使职能部门正确履职、改进工作。二是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定期公布所有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加强企业破产、工商注销等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大对“僵尸企业”的清理力度,形成优胜劣汰长效机制,确保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科学设计企业诚信系统,把握好“红黑名单”的准入尺度,既要起到征信系统监管督促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作用,又要避免有轻微失信行为的企业在信贷、投标等方面被“卡脖子”。健全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网上中介超市建设,依法治理中介机构违规代言、乱收费等问题;对本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提供服务的事项,杜绝推给中介机构代办。三是加强和改进纠纷调处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纠纷调处机制,政府职能部门要主动与人民法院加强工作对接,健全工作沟通联系机制,统一纠纷调处标准,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推动建立民营企业员工诚信档案机制,促使企业员工守法守信,减少对民营企业的不合理诉求。深入研究“职业打假人”“打假集团”引发的相关问题,区分正常消费与打假牟利、食品药品打假与其他领域打假的不同,及时研究制定措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此外,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区县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指导,着力增强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在监管、执法、审批等方面的法治能力建设。

(四)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增强行政权力下放的精准性和协同性,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办事渠道。加大“全渝通办”宣传、推广、应用力度,推行数字签字、电子印章,强化网上审批规范化标准化运行,进一步提高网上办事比例和办理质量。健全“最多跑一次”的审批制度,加快各类信息系统的整合运用,打通“最后一公里”,实实在在改善发展软环境。二是健全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强化职能部门服务职责,推行“一站式”服务,简化办事流程,精准对接民营企业的政策咨询、事项申办、法律服务、减税降费等事项,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事水平,依法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加大对金融机构违规附加贷款条件、额外收取费用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研究出台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订单融资”等政策,促进贷款利率下降,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尤其要严格防范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随意“断贷”“抽贷”,保证民营企业平等公平有效享受贷款政策。三是加大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制定政策清单并在有效整合政策公布平台的基础上及时对外公布,实现企业减负政策、财政奖补政策、招标投标信息等涉企信息集中公开,方便民营企业查询。建立“送法进企业”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财政、税务、环保、知识产权、安全生产、劳动合同等重点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让法律法规及时深入人心。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实时向各类企业推送发布最新的政策信息和法律法规,让各类民营企业更全面更及时地了解相关讯息。四是进一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增强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打破各种关系网、人情网,减少民营企业办事成本。尤其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多走访民营企业,倾听企业呼声,防止“清而不亲”。进一步理顺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大力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促进民营企业自觉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推进企业自律和行业管理。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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