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5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今年1月,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4件,涉及4项立法项目,其中制定3件,修改1件。我委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将代表议案办理与社会建设领域立法和监督工作相结合,注重与议案领衔代表(团)沟通,组织召开了4场议案办理工作座谈会,充分听取市人大代表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2019年5月9日,召开了社会建设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4件议案提出的4项立法项目,均具有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建议《重庆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期调整时作为调研项目纳入立法规划。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重庆市慈善条例》的议案(第0003号)
沙坪坝区代表团丁丽柏等11名代表关于制定《重庆市慈善条例》的议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自2016年9月施行以来,为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条文已无法适应新时代和新形势的现实需求,特别是缺乏对个人求助行为的规范。为细化和补充慈善法中未规定或未详细规定的内容,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重庆市慈善条例》。
我委认为,慈善事业对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也是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慈善法施行以来,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制定地方性慈善法规提供了依据、明确了方向。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重视下,我市慈善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慈善组织的发展、慈善活动的开展、慈善资源的拓展、慈善人才队伍的培养等都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和引导。因此,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在五年立法规划中期调整时,将制定《重庆市慈善条例》作为调研项目纳入立法规划。该建议如获采纳,我委将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立即组织立法调研论证,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尽快填补我市慈善地方立法的空白。
二、关于修改《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的议案(第0006号)
南岸区代表团黄文等11名代表关于修改《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条例)的议案提出,残疾人保障条例自2011年修订以来,很多条文已落后于时代发展,并与上位法的规定存在冲突。2017年1月,国务院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人教育、条件保障、法律责任等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建议根据国家上位法的最新规定,及时修订我市条例,就相关重大问题听取残疾人和残疾组织意见、特殊教育机构设置及师资配备、残疾人教育规模、残疾人就业等内容进行明确,以增强操作性。
我委认为,残疾人权益保障是重要的民生工作,是人大社会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残疾人权益保障事业的发展,我市残疾人保障条例部分内容已显滞后,适时进行修改确有必要。2017年,国家对残疾人教育条例进行了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预防和康复条例》,今年还将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工作。为回应残疾人群体的权益保障诉求,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我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在进行五年立法规划中期调整时,将修改残疾人保障条例作为调研项目予以重点推进;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立即启动调研工作,待相关上位法修订完成后,赓即对我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进行全面修改。该建议如获采纳,我委将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积极推进立法工作。
三、关于制定《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办法》的议案(第0010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代表团鲁磊等12名代表关于制定《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办法》的议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烈保护法)自2018年5月施行以来,为加强英雄烈士保护、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该法,尽快制定我市的实施办法。
我委认为,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形成全社会尊崇英烈、传承英烈精神的浓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涉及英雄烈士保护的上位法主要有英烈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而且,国家正在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拟议稿中包含有褒扬的内容。为节约地方立法资源,集中规范英烈保护问题,结合重庆实际贯彻落实英烈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将要制定的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我委建议:将制定《重庆市英雄烈士保护条例》作为调研项目,纳入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期调整;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立即开展立法调研,待相关上位法制定完成后,开展我市英烈保护条例的制定,尽快填补我市英烈保护地方立法的空白。该建议如获采纳,我委将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及时启动相关立法工作。
四、关于制定《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的议案(第0017号)
驻渝部队代表团关于制定《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议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1990年8月施行以来,已历经2009年8月、2014年6月两次修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主席“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长效机制,切实筑牢国家安全保密防线,确保重要军事设施安全”的指示精神,确保我市军事设施保护法规与新形势下军事斗争准备要求相适应、与重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议尽快出台我市的实施办法,对保护工作组织领导和制度机制、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及其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保护意见的征询问题等进行规范和明确。
我委认为,重庆是国家重要军工基地,军事设施众多,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十分必要。特别是在城市建设中,由于重庆特殊的地理条件,市政规划和建设较为依赖地下空间,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部分军事设施,军事设施保护问题尤为复杂。对军事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军事设施地下空间的使用,军事设施保护纠纷的裁决程序等亟需作深入、细致调研论证。为此,我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在进行五年立法规划中期调整时,将制定我市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作为调研项目纳入立法规划;由重庆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组织重庆警备区、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开展立法调研。该建议如获采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将及时跟进,开展相关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