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5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3件,均为立法案,其中代表团提出议案1件,代表联名提出议案2件,涉及教育、科技、卫生领域。委员会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办理,主动与领衔代表沟通交流,及时召开市级相关部门工作座谈会,针对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逐条逐项认真研究,正面回应代表关切。5月10日,委员会召开第七次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重庆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议案
鲁磊等1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重庆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议案”(第0008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03年就开始实施,到2018年已经过3次修正,而我市还未根据上位法及时制定《重庆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尽快制定《重庆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我委审议认为,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推进新时代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有效增加教育服务供给,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及我市《重庆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就民办学校的设立、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扶持与奖励、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已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规范我市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2018年市政府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要求,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就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设立了截至2022年9月1日的过渡期,目前我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仍处于改革过渡期内。考虑到当前民办教育管理改革正在进行中,需要进一步探索积累实践经验,国务院也正着手开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拟从国家层面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管理。鉴于以上两点情况,因此,我委认为立法时机还不完全成熟,建议暂不制定《重庆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待立法时机成熟时再及时启动相关立法。我委将督促市政府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民办教育改革的政策,因地制宜、协同推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二、关于制定《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议案
九龙坡区代表团提出“制定《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议案”(第0001号),认为为保障和促进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支持自创区在体制改革等方面大胆试、大胆闯,充分发挥创新驱动的辐射引领作用,为自创区建设注入持续强劲动力、提供坚实法律和制度保障,建议制定《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我委审议认为,重庆高新区是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3月,市委、市政府为加快推动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启动了重庆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目前市政府结合重庆高新区特点及改革实践需要,正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拟于近期出台《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促进我市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对高新区体制机制、管理权限、政策支持等进行规范。鉴于当前涉及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改革仍在不断深入推进中,市政府也即将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我委认为,高新区体制机制正在完善中,此时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可待市政府相关配套规定出台并实施一定时间后,对政策实施效果和体制机制改革的经验进一步总结、论证,再考虑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委将密切关注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情况,及时跟进改革进展,认真依法履职,共同促进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更好发挥创新驱动引领和示范作用,推动其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引领区、军民融合示范区、科技体制改革试验区、内陆开放先导区。
三、关于修改《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议案
石诗龙等17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的议案”(第0015号),认为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17年修改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新增了五种医疗机构类型。2018年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简化了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我市也于2018年出台文件,规定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中新增环保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风险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等材料。为了与国家规定和我市相关政策有效衔接,建议修改《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我委审议认为,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作用。代表议案提出的内容,虽然在我市现行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市级相关部门特别是市卫生健康委已在实践中执行。一是在适用《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等医疗机构”中“等”的概括性规定时,已将新增的医疗机构类型如病理诊断中心纳入了条例规范范畴。二是简化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取消了验资证明和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实行了“两证合一”。三是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的规定,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卫办发〔2018〕152号),规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提供环保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
鉴于国家卫生健康委近年来出台的新规定,我市已分别通过适用《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出台相关配套文件予以实施,
而且国务院已启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因此我委建议暂不修订我市地方性法规。待上位法修订后,再根据上位法实施情况和我市医疗机构管理的新情况、新变化,及时启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我委将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密切关注上位法修订进程,并督促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进一步促进我市医疗机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医疗安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