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5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6件,涉及6项立法项目,其中制定4项,修订2项。委员会对议案办理工作高度重视,对如何办理好议案进行了专门研究和部署。并于2月中旬分别书面征求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对议案办理工作的意见。3月5日、6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定宇率我委先后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就相关议案办理工作进行了调研;4月15日、4月16日和4月18日,委员会连续召开议案办理专题座谈会,逐一听取领衔代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建议。5月17日召开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1件代表议案提出的1项立法项目,已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
丁丽柏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议案》(第0004号)。
议案提出: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三次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底,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通知》(林护发〔2016〕181号),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也要积极推进地方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争取将地方配套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列入立法计划,科学调整地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全面梳理现有的部门规章制度,对依法需要新增的规章制度尽快研究制定和发布,对以往规章制度中与新保护法规定不一致或要求不到位的情况,尽快修改完善。”议案指出,《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现行办法”)部分条款已经无法适应新时代和新形势下加强我市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现实需求,急需对其做出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对“现行办法”修订工作高度重视,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现行办法”需要单独修改并已经列入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审议项目,明确修订草案由市林业局起草,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19年2月20日,市林业局完成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报送市政府审查,2019年4月9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通过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2019年4月17日,我委书面征求了丁丽柏代表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5月6日,常委会党组听取了我委关于修订草案有关情况的汇报,要求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在地方立法中充分体现地方特色。
委员会审议认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地方立法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我委将认真落实常委会党组会议要求,加大调查研究力度,会同相关单位认真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修订工作。
二、2件代表议案提出的2项立法项目,不作为单独立法项目,需要规范的内容在相关法规中加以规定
(一)曾兴容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的议案》(第0002号)。
议案提出:目前,城市管理中乱搭乱建建筑物,乱挖乱占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妨碍交通、影响城市绿化;乱贴乱画、乱堆乱倒、乱吐乱扔、乱摆摊设点等行为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城市容貌。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和《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设立全国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系统。但是城管执法办法属于由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行政规章,在我国法律效力层级居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鉴于城市管理涉及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交通管理、水务管理等多方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立法的情况下,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统筹相关部门工作较为适宜。
委员会审议认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明确提出了“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的目标要求。我市正在按照“大城细管、大城智管、大城众管”的要求,大力实施《重庆市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着力提升城市品质,加快城市管理立法非常必要。《重庆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条例》初稿已涵盖了第0002号议案的内容,下一步我委将积极参与《重庆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立法调研论证,并在起草阶段充分吸纳代表议案主要内容,争取早日提请常委会审议。
(二)董长明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重庆市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条例〉的议案》(第0012号)。
议案提出:目前我市环卫作业人员劳动薪酬偏低、工作生活环境较差、一线环卫工人的安全作业权和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对环卫队伍稳定、城市管理正常运行以及人居环境质量的提高都十分不利。近年来,市政府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和设备更新力度,改善环卫作业条件,提高一线人员福利待遇,并制定了相关办法和措施,为地方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议案提出建议制定《重庆市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条例》,实现地方立法在破解社会难题、切实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引导和推动作用,让环卫工人的工作和生活状况得到切实改变。
委员会审议认为,环卫作业人员承担大量城市日常保洁任务,是“城市美容师”。党和国家对城市环卫人员给予充分尊重,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新年贺词中,专门向辛勤工作的环卫工人致以亲切问候。我市对环卫工人也给予了高度关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改善环卫工人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的措施。议案反映的问题,有的问题如劳动保障、安全保障等方面相关法律已有规定,有的问题如环卫工人作业条件、道路清扫等问题可以在修订《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或者制定《重庆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时加以明确,有的问题如工资待遇属于政策层面的问题不宜在法规层面规定。我委将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制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中,认真研究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同时督促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环卫作业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切实维护环卫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3件代表议案提出的3项立法项目,建议待条件成熟后及时纳入立法规划
(一)许荣生等17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重庆市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议案》(第0014号)。
议案提出: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和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对重庆提出了“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四个扎实”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把构筑绿色屏障摆在首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是目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0多部相关法律明确要求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2017年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就重庆而言,目前为止并没有发布自然保护区管理地方法规,仅在2011年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111号)。相关条文虽起到了一些规范作用,但规范性不强,在实际工作操作中矛盾突显,问题突出。建议制定《重庆市自然保护区条例》。
委员会审议认为,我市自然保护区确实存在代表所说的“调规难度大、管理难度大、存在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生态补偿机制未建立”等多方面问题,加强自然保护区立法关乎民生,是百姓心中所想、所愿,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立法十分必要。但是,目前制定保护区地方性法规时机尚不成熟。一是国家层面正在进行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机制改革。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指导意见》。会议强调,要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创新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机制,实施自然保护地统一设置、分级管理、分区管控,把具有国家代表性的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纳入国家公园体系,实行严格保护,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系。二是国家层面正在完善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公园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的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明确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外,国务院已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工作。三是我市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本次机构改革,国家层面将自然保护区管理划归国家林草局管理。明确国家林草局“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根据《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将市林业局的职责,以及市农业委员会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市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主管部门虽已明确,但是目前市林业局和市生态环境局的相关工作还没有完整交接。四是为了解决我市自然保护区的突出问题,原市环保局在现有的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容涵盖自然保护区建立、监管、调规等内容,但目前尚未实施。
尽管目前立法时机尚不成熟,但立法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是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重要举措,制定自然保护区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建议市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抓紧开展立法调研,一旦立法时机成熟,立即启动立法工作。
(二)王峙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的议案》(第0016号)。
议案提出:随着重庆轨道交通运营及在建里程的不断增加,所需的建设及运营资金也急剧增加,重庆轨道交通建设面临较大缺口,再加上轨道交通设备更新折旧和还本付息,重庆轨道交通运营政策性亏损将日益严重,创新轨道交通营收渠道势在必行。近期,交通运输部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令)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控制保护区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对条例中关于控制保护区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明确。此外,在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与《条例》的规定有冲突,如叫卖、导盲犬、公共卫生间的开放问题等,存在规定不明确或存在歧义,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日常管理有一定的影响,需进一步明确。因此,建议对条例加以修订,并由市交通局牵头起草。
委员会审议认为,《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轨道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颁布施行以来,对促进我市轨道交通发展、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主要有:一是需要与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轨道规定》)相衔接。《轨道条例》在对运营安全评估工作、控制保护区执法管理等方面与《轨道规定》不一致,相关内容需要进行修订。二是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我市轨道线路里程的增加,线网规模不断扩大,日客流量不断攀升,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轨道交通运营设施保护等的安全隐患日益增多,需要从地方立法中予以强化。三是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票价机制,票价收入远远低于运营成本。如果综合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将影响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鉴于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分别承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相关职责,结合立法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议案提出的“由市交通局牵头起草条例修订案文本”的意见,符合实际。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快《轨道条例》修改步伐,待文本比较成熟后,按照《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及相关程序规定适时纳入常委会立法规划,及时提交常委会审议。
(三)赵芾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重庆市主城区“两江四岸”治理提升统筹规划控制管理规定》的议案(第0018号)。
议案提出:“两江四岸”作为主城发展的主轴,是城市品质提升的主要载体。《重庆市主城区“两江四岸”治理提升实施方案》提出将主城区“百公里两江四岸”打造成为“山水之城?美丽之地”城市品牌的典范,使“山、水、城、桥”相互辉映的美景成为重庆城市名片。目前,主城区“两江四岸”治理工作全面展开,《重庆市主城区“两江四岸”治理提升统筹规划》也编制完成,为传承历史文脉,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使“两江四岸”山清水秀的“颜值”更高,开放共享的“气质”更佳,让市民生活更美好,保障“两江四岸”建设成为“山清水秀生态带、立体城市景观带、便捷共享游憩带、人文荟萃风貌带”目标,建议制定《重庆市主城区“两江四岸”治理提升统筹规划控制管理规定》。
委员会审议认为,市委市政府对“两江四岸”整治提升工作高度重视,市委五届三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把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在重庆大地上的决定》,将“两江四岸”治理提升作为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的重大专项。2018年11月,市政府批准通过了《重庆市主城区“两江四岸”治理提升统筹规划》。市人大常委会对主城区“两江四岸”规划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今年市政府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四项工作(即加强“两江四岸”规划管理、利用主城区边角地建设社区体育文化公园、完善轨道交通票价机制、推行“马路办公”)中,选择加强“两江四岸”规划管理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主任会议听取审议的重点议题,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报告,并根据审议情况作出相关决定。为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该项监督工作,我委已将加强“两江四岸”规划管理作为今年调研工作的重点,并在调研中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作为调研工作的重要方面。
鉴于《重庆市主城区“两江四岸”治理提升统筹规划》刚刚制定出台不久,建议待实施一段时间以后,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加强“两江四岸”规划管理情报告的情况,再开展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两江四岸”规划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时机成熟后,再启动相关立法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