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5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张晓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8年11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将修订草案征求了立法咨询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会同市人大民宗侨外委赴市民族宗教委、梁平区、大足区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听取了有关部门、区县、乡镇(街道)和宗教界人士对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对审议中的重点问题赴甘肃省开展调研。法制委、法制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会同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市民族宗教委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19年5月17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行政许可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中行政许可事项较多,建议分类研究,找准设置依据。经全面梳理,修订草案中涉及九个行政许可事项,法制委员会进行了逐一研究论证,认为这九个行政许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属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在修订草案中细化了许可条件,涉及三个条文,即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分别是关于宗教团体成立、开展宗教培训、临时活动地点的许可条件。经研究,国家宗教管理部门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已经对这些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该类许可已经于法有据。鉴于宗教事务管理的国家政策性较强,从维护地方性法规稳定性的角度考虑,不宜将国家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援引进修订草案,因此二次审议稿删除相关条文。
第二类属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但修订草案扩大了许可实施范围,涉及一个条文即第五十一条中跨区县的大型宗教活动审批,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的意见,二次审议稿对此作出了修改,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保持一致。
第三类属于修订草案创设的行政许可,涉及五个条文,即第八条天主教教区划分许可、第三十五条大型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审批、第四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兼任审批、第四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县(自治县)主持宗教活动审批、第六十八条外国人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审批。根据国家宗教局意见,天主教教区划分属于一事一议事项,不宜在法规中作出许可规定,因此删除第八条第二款。其他四个行政许可,经调研论证,各方面一致认为宗教事务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前严格管理有一定必要性,因此二次审议稿予以保留。
二、关于宗教财产管理和商业活动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防范宗教商业化倾向、合理规范商业活动,明确抵制宗教商业化的具体措施,强化对宗教财产的管理。为此,二次审议稿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参考上海市和甘肃省的宗教事务地方立法,对宗教财产专章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明确了宗教财产的范围。
二是在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七条增加宗教财产的报告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以及可以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资产进行检查和审计的规定。
三是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规范宗教财产捐赠、收入分配及商业活动。分四款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不得干预该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事务。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三、关于互联网宗教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互联网宗教管理如果在国家层面已有相关规定,法规可以作原则性规定。法制委会员经研究后认为,国家层面目前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进行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网信办、工信部等几部委也正在制定部门规章《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专门对互联网宗教进行管理。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关于互联网宗教管理的规定援引自《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事项还没有明确,不宜写入法规。因此二次审议稿删除相关内容,仅对互联网宗教管理作原则规定。
四、关于基层宗教事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基层宗教事务一章是宗教事务工作在基层落实落地的主要内容,但条款内容可以按照职责予以合并。为此,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市民族宗教委专题研究,并书面咨询了市委政法委的意见。根据这些意见,对基层宗教事务一章进行了如下修改:一是将修订草案第七十一条部分内容调整到二次审议稿第六条中,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协调宗教事务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规定。二是梳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工作职责,将修订草案第七十二条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职责与第七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报告的规定合并作为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三是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在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临时活动地点监管的规定。四是根据市民族宗教委意见并参考江西省的宗教立法,在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增加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反映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情况。
五、其他修改
(一)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将修订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进行了重新表述。
(二)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机构改革方案和立法技术规范,对修订草案中相关部门和单位名称进行了重新表述。
(三)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在二次审议稿第八条增加了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关于宗教院校职责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增加了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筹建事项的规定。
(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增加宗教活动场所内防范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事件报告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和启动应急预案的规定。
(七)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增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的规定。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