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9年07月17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8年11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民宗侨外委主任委员   王  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民宗侨外委的委托,现将《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9月29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7月23日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条例》实施12年来,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宗教事务管理、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宗教工作面临一些新问题,中央和市委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国家立法对宗教事务管理作出了新规定,《条例》滞后的矛盾愈加凸显,推进其修订势在必行。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条例》列为2018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一是,修订《条例》是我市宗教事务管理实践的现实需要。十多年来,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比如,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在我市进行渗透的情况时有发生,非法宗教活动在有的地方比较突出,网络宗教问题、宗教商业化问题、流动人口的宗教活动管理问题、基层宗教事务问题等明显增多。《条例》主要内容和制度设计已经明显滞后于社会现实,不适应新形势下社会治理的要求,迫切需要修改完善。二是,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近几年来,针对宗教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和宗教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宗教工作的政策措施,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通过修订《条例》,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将中央和市委的相关要求法治化、具体化,十分必要。三是,修订《条例》是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十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国家陆续制定和修改了许多法律法规,尤其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结合我市宗教工作实践修订《条例》,细化补充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完善我市相关管理制度,对进一步提升我市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

在前几年开展《条例》实施情况调研和立法调研的基础上,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条例》修订工作,成立了由副主任杜黎明任组长的《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明确了《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并由市人大民宗侨外委与市民族宗教委等组成《条例》修订草案起草组,承担立法的具体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深入全市性各宗教团体、区县民宗部门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征集立法建议156 条;召开市级部门立法专题调研座谈会,征集条例修订意见建议30条;赴市外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借鉴了上海、四川等省市的相关经验。二是认真组织草案起草。坚持依法立法,认真学习研究中央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全市宗教工作实践,梳理《条例》需要删改或调整的主要内容,逐条研究各方面征集的立法建议,并结合《条例》清理单项报告内容,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稿。三是扎实开展草案论证。分别组织召开宗教界、立法咨询专家、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和乡镇街道、市人大代表等有关方面专题论证会征求意见,2次征求市委政法委、市国安局、市司法局等14个主要市级部门的意见和市人大各专工委的意见,尤其对立法涉及的宗教财产、基层宗教事务管理、网络宗教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地研究论证,先后征集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257条,经研究讨论吸纳183条,对修订草案稿进行了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正式文本。四是做好提请审议准备。11月19日,我委召开第五次全委会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原则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我委按照常委会党组会议和主要领导提出的要求,赴市委统战部、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当面再次征求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经梳理共征集意见建议22条,研究采纳18条,对《条例》修订草案文本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三、《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10章84条,在原《条例》9章49条的基础上新增2章,合并1章,增加了35条、增幅41.6%。其中,保留4条,占4.8%;细化调整合并38条,占45.2%;新增42条,占50%。包括总则、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涉外宗教事务、基层宗教事务、法律责任、附则十部分内容。

第一章“总则”。本章共6条,其中:保留1条,细化调整合并4条,新增1条,主要包括立法的依据和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性规定。

第二章“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本章共16条,其中:保留1条;细化调整合并5条,主要包括宗教团体职能和宗教院校设立程序等规定;新增10条,主要包括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审批,宗教院校职责、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等内容。

第三章“宗教活动场所”。本章共20条,其中:细化调整合并11条,主要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区分标准、管理组织的职责,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及程序、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条件和程序等内容作了规定;新增9条,主要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内建筑物新建、改建的审批程序,宗教活动场所职责、法人登记程序,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设立条件及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宗教教职人员”。本章共6条,其中:细化调整合并2条,涉及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新增4条,主要包括跨区域主持宗教活动的审批程序、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宗教教职人员注销备案的情形等内容。

第五章“宗教活动”。本章共11条,其中:细化调整合并5条,主要对宗教出版物、印刷品入境的标准等作了规定;新增6条,主要对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程序,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开设程序、开设条件、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

第六章“宗教财产”。本章为新设,共4条,其中:细化调整合并2条,主要涉及宗教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产权登记、拆迁补偿等内容;新增2条,是财产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七章“涉外宗教事务”。本章共7条,其中:保留1条;修改4条,主要对外国人集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地点)、审批程序等作了规定;新增2条,包括在渝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审批条件等。

第八章“基层宗教事务”。本章为新设,共4条,主要对宗教工作责任制、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宗教工作职责等作了规定。

第九章“法律责任”。本章共8条,其中:保留1条,细化调整合并3条,新增4条,主要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法律责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

第十章“附则”。本章共2条,均为细化规定,包括本市与“港澳台”地区交往涉及宗教活动的规定和本条例的生效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条例》修订草案充分贯彻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要求和上位法精神。《条例》修订草案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精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法条中。《条例》修订草案坚持了正确的立法原则和底线,内容合法,法律责任设定符合立法权限。

(二)《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国家立法的有关规定。立足于立法解决问题,针对我市宗教工作基层基础薄弱、网络宗教治理等重点难点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对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特别考虑到信教群众绝大部分在基层、大部分宗教问题产生在基层的实际情况,在总结我市积极探索基层宗教事务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修订草案对“基层宗教事务”作了专章规定。

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9章77条相对比,《条例》修订草案增加2章(“涉外宗教事务”和“基层宗教事务”),合并1章(“宗教场所”和“宗教院校”),增加7条、增幅9.1%。其中:保留8条、占9.5%,主要是总则部分相关条款,宗教教职人员职责、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内容;细化调整49条、占58.3%,主要是市、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职能职责及行政审批、执法、管理服务权限划分,宗教财产产权登记、拆迁补偿以及处罚条款等内容的细化、调整、合并;新增27条、占32.2%,主要涉及网络宗教、涉外宗教事务、基层宗教事务和其他管理规定等。

(三)《条例》修订草案对涉外宗教事务作了具体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市改革开放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的深入推进,涉外交流交往呈现常态化增长趋势。考虑到在渝工作的外国人不断增多的实际情况,需要对涉外宗教事务进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并学习借鉴上海等省市的立法经验,《条例》修订草案对“涉外宗教事务”专设一章作了规定。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对《条例》中的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条例》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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