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9年5月31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黄源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5月28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四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经常委会四次审议、三次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四次审议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和市经信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并对四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9年5月29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四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立法依据的表述修改为“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在四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三款 “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前增加“依法”二字。
三、将第十八条中“选择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的企业”修改为“选择天然气经营企业”。
四、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并保证电话畅通”的表述。
五、将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句话和第二句话合并,修改为“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优先安排在周末、节假日等方便用户的时间,并在检查结束后当场向用户出具书面检查结果。”
此外,表决稿还对个别条文进行了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如获本次常委会通过,建议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