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9年07月17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5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黄源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9年3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对天然气规划和建设、特许经营管理、规范服务、规范用气等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已经比较成熟。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天然气供气价格、行业服务、入户检查等提出了意见,建议对三次审议稿作进一步修改。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逐一进行了研究。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供气价格问题和行业服务问题召开了立法调研座谈会,并就具体条文规定与其他省市区的燃气管理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形成了专题报告。5月13日,法制委、法制工委就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研究情况和修改情况向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作了专题汇报。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法制委、法制工委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9年5月17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14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四次审议稿)。

一、主要修改情况

(一)进一步规范行业服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加强规范行业服务的意见,四次审议稿主要作了两方面修改。一是强化国家标准的执行力,在第二十九条增加规定,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燃气服务导则》提供服务,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燃气服务导则》加强服务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不按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处罚条款。二是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气行业协会的指导。

(二)强调天然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自主选择权。在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天然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工程的业主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明确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引入第三方评估。在第十七条中明确天然气管理部门在开展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评估时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四)突出特许经营项目依法招标。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天然气特许经营招标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不宜在修订草案中规定其他形式,因此删除了第十八条中“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的表述。

(五)修改完善入户安全检查。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对第三十三条入户安全检查的规定作两点修改。一是规定入户安全检查时间优先安排在周末、节假日等方便用户的时间;二是删除了三次审议稿中三次不能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则可以暂停供气的规定。

此外,四次审议稿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个别条文进行了文字修改。

二、关于审议意见的研究情况

(一)关于天然气供气价格

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天然气价格主要有以下意见:我市天然气供气价格偏高;我市应不应该实行阶梯气价;我市应不应该就采暖实施单独的阶梯气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供气价格不一致的问题。

当前,天然气供气价格已经纳入政府定价,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供气价格、阶梯气价制度以及各区县(自治县)供气价格的确定属于政府行政事权,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来确定,修订草案中并未规定,也不宜通过立法程序来定价。从立法层面应当研究的是,地方立法在规制政府定价行为和定价机制方面是否还有立法的空间和必要。

经过论证和分析,法制委、法制工委认为:从目前规范和约束政府定价行为和定价机制的制度建设方面看,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已经有比较具体的定价机制和程序;从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省市区燃气管理方面的立法看,对天然气定价均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从《重庆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等我市关于公用事业的地方性法规看,均未对水价和电价的定价机制作出具体规定。天然气价格的定价机制在有章可循的情况下,参考各地立法经验和我市已有的立法经验,不宜在条例中作更进一步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天然气价格问题可以在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方面的执法检查中予以重点关注和解决。

为回应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供气价格问题,法制委、法制工委开展了专题调研,形成了专题报告,具体情况请见参阅资料。

(二)关于天然气行业服务

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如何规范天然气行业服务的意见比较细致和具体,既体现了对民生的关注,也确实反映了天然气经营企业在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此,法制委、法制工委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改善服务问题,请市经信委作了专题汇报,研究和分析了其他省市区的立法和国家相关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规范行业服务是此次修订的重点。政府议案设专章规范了天然气行业服务,内容包括供气的一般规定、经营服务质量、供气合同、临时停气规范、入户检查、有关禁止行为、信息报送等。修订草案进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又重点针对规范服务问题进行了调研和修改,共新增和修改了九个条文。

第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规范行业服务的意见已逐条研究,现将重点问题汇报如下,详细情况请见参阅资料。

1.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当在修订草案中规定企业用户天然气设施的安装服务价格。法制委员会对这一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没有强制规定这部分天然气设施必须由天然气企业安装,市场是开放的,企业用户可以自主选择安装企业;企业用户天然气设施的安装服务价格也没有纳入政府定价,执行市场调节价,因此不宜在法规中规定市场价格。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对于天然气经营企业在天然气设施安装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已从立法层面进行了规制。

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天然气设施的施工标准和安装标准。法制委员会对这一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均规定了安装天然气设施应当依据有关国家标准。目前国家已制定了多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天然气设施的施工和安装进行规范。鉴于这些标准非常细致,不宜在修订草案中全部援引。

第三,天然气管理部门将通过加强行政执法来规范行业服务。此次市和区县(自治县)机构改革后,市和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已经设立了专门的执法机构,在下一步工作中,将根据新修订的天然气管理条例,加强对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监管,督促天然气经营企业加强对服务人员沟通能力以及服务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三)关于其他意见的研究情况

1.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中明确天然气管理部门为经信委。法制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对这一意见进行了反复研究,认为:一是,目前修订草案中表述为天然气管理部门,与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表述一致。二是,从我市实际看,市级层面的天然气管理部门为市经信委,区县(自治县)层面尚有部分不是经信委,因此不宜统一表述为经信委。三是,表述为天然气管理部门在实践中是明确的,因为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一般由编制管理机构的“三定方案”予以明确。四是,表述为天然气管理部门有利于法规的稳定性,如果编制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调整天然气管理部门,无需因此修改法规。

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液化石油气的管理纳入修订草案,统一立法。法制委员会对这一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天然气行业和液化石油气行业有不同特点,我市已经分别制定天然气管理条例和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两部条例重复和交叉的内容较少,且上位法也没有要求必须统一立法。因此,建议维持现状。

3.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细化法律责任中的处罚幅度,以减少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中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看,一般罚款上下限幅度设定在1至5倍或者1至10倍。为规范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国务院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为此,市政府出台了规章《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从市司法局反映的情况看,目前市级各部门已经根据这一规章建立了本部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修订草案通过后,建议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新修订的天然气管理条例修改完善裁量基准。

四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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