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9年07月17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3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黄源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8年11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细化和完善了天然气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天然气行业安全和服务,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将修订草案征求了立法咨询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就价格问题咨询了市发改委意见,就安全问题赴天然气经营企业开展调研和征求市应急管理局意见。法制委、法制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经信委、市司法局等部门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19年3月19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一、关于天然气特许经营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将特许经营单列一章很有必要,并提出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的建议。因此,三次审议稿参照国家六部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天然气管理实际,对天然气特许经营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在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增加了对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可行性评估的规定;二是在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增加了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天然气价格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管道天然气定价偏高,特别是阶梯定价的设置属变相涨价,增加了消费者负担,建议进一步完善定价机制。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这一意见,常委会法制工委书面咨询了市发改委的意见,并对全国各省会城市的管道天然气价格作了了解。

(一)关于管道天然气定价。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供气安装服务价格等已经纳入重庆市政府定价目录。对于纳入政府定价目录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范已经有比较具体的定价机制和程序。在确定天然气价格,特别是管道天然气价格时,政府已经考虑了公用企业的公益性。目前我市主城区居民用气价格在30个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中,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名第24位。(详见参阅资料《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天然气定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全国各省会城市气价对比表)。

(二)关于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为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能环保用气,促进天然气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 467号),要求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为执行国家关于节能方面的政策,我市于2016年起陆续在全市开通管道天然气的区县建立了居民阶梯气价制度。考虑到重庆冬季阴冷潮湿,我市还专门针对天然气采暖家庭制定了较为宽松的采暖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以满足市民冬季取暖需求(详见参阅资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三、关于入户安全检查

天然气经营企业定期开展居民用户入户安全检查服务,有利于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用户整改,是保障居民用户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途径。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服务导则》(GB/T2885-2012)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要求,对居民用户每两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调研得知,重庆燃气集团公司在主城区2017年-2018年的入户安全检查中,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占用户总数(500多万用户)的3.5%,这些安全隐患的及时发现和整改,有效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但由于用户拒绝、怠慢、规避入户检查和到访不遇用户等原因,仍有20%左右(约100万户)的居民用户未能实际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留下各种安全隐患。

针对天然气经营企业在开展入户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次审议稿在第三十二条新增规定“经三次书面告知,用户均不与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约定入户检查时间,或者因用户原因三次以上不能在约定时间入户进行安全检查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可以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气的情况下暂停供气,并在完成入户安全检查且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六小时内恢复供气”,并作相应文字调整。

四、其他修改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为加强天然气事故应急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增加一款作为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天然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天然气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2.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在三次审议稿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规定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

3.鉴于二次审议稿在修改天然气特许经营时,已规定天然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和特许经营协议期限一致。因此,已不存在天然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延续的情形,故删除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相关内容。

此外,三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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