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日期:2019年07月17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8年11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黄源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2018年9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补充和细化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称国务院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天然气管理,保障天然气经营和使用安全,提升天然气经营和服务水平,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法制工委将修订草案征求了全体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了有关区县、乡镇(街道)和企业对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审议中的重点问题开展调研和论证。法制委、法制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结合市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以及收集到的其他意见建议,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经信委、市司法局等部门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经2018年11月15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一、关于条例的名称和调整范围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液化石油气纳入修订草案的调整范围,与国务院条例的调整范围保持一致。

法制委会员经研究后认为,我市天然气行业和液化石油气行业一直以来都是按照分开管理、分别立法模式进行规范的。目前来看,比较符合地方实际,实践效果较好,上位法也没有要将两者合并进行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建议继续沿用历史形成的分开立法模式。如果实践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再统筹考虑研究是否合并立法。

二、关于天然气行业安全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天然气经营和使用涉及公共安全,应当加强对天然气经营和使用环节的安全规范。为此,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经信委、市司法局专题研究,并充分听取了市人大代表、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用户的意见,根据这些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如下修改:一是在第六条增加规定,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宣传职责加强监督、指导和检查;二是在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天然气经营企业的禁止行为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规定“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损害用户利益的其他行为”;三是针对实践中个别天然气经营企业超出许可范围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建天然气设施并供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的问题,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分四款规定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加强巡查并报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置等;四是根据上位法补充规定了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天然气价格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应当对天然气供气价格和相关服务价格作出规定,保证其合理定价和价格稳定。调研中,天然气经营企业也提出,重庆市的天然气定价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上游供气企业的天然气价格发生变化时,用户的使用价格得不到及时调整,希望出台更加灵活合理的定价机制。

目前,我市管道燃气和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供气安装服务价格等已经纳入重庆市政府定价目录。对于纳入政府定价目录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范已经有比较完备的定价程序。因此,二次审议稿暂未对相关内容做修改。在下一步调研中,法制委员会将研究和考虑如何通过特许经营制度促进天然气供气价格和相关服务价格的形成机制更加科学合理。

四、关于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服务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在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等处增加了相应规定,从使用智能化设备、保障应急服务、通气验收不收费、张贴安全须知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服务要求,以更好地提升其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保障天然气用户合法权益。

五、关于特许经营

修订草案将特许经营制度应用于天然气经营管理值得肯定。一是在市场准入环节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有利于保护用户权益;二是通过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以行政合同的方式进行行政管理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三是符合重庆实际,因为我市绝大部分天然气设施不是由政府投入,而是由天然气经营企业投入,所有权归企业所有,有实施特许经营制度的基础。

二次审议稿在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对特许经营制度作了以下方面的修改和细化:一是将特许经营单列一章,细化了特许经营程序;二是考虑到在天然气设施的建设和经营过程中,不仅有经信委的管理,还有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的参与和管理,因此参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制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在签订协议时由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执行协议时由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执行的思路对草案进行修改。在下一步工作中,法制委员会将继续论证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在调研中,天然气经营企业普遍反映,国务院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但实践中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天然气设施不全是由天然气经营企业修建,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不利于公共安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天然气经营企业负责修建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天然气设施的规定。鉴于该问题较复杂,且可能存在重大争议,法制委员会拟于二次审议后开展专题调研,并视情况开展论证咨询或者第三方评估。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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