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9年5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环委主任委员 屠 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五届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托,现就《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修正的背景及必要性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5月29日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7月23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长江防护林体系是三峡库区的重要生态屏障,对于保障三峡工程的长治久安及长江下游的生态安全意义重大,条例实施以来对我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条例已经不适应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修正。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长江经济带建设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重庆要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建设好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修正条例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的重要举措。
二是加强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需要。为推进长江防护林建设,1989年以来,国家实施了三期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1989-2000年期间实施了第一期工程,2001-2010年期间实施了第二期工程,目前正在实施《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三期工程规划(2011-2020年)》,2017年、2018年中央每年投资2000万元,我市每年完成人工造林4万亩, 2019年中央投资5500万元,我市将完成长江防护林营造林11万亩任务。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修正条例提供更有效的法制保障。
三是完成法规清理任务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的通知》(常办函字〔2018〕94号)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法规清理工作,2018年11月23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听取并审查通过了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关于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全面清理工作情况的汇报,根据清理结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需要修改。根据主任会议对清理结果的处理意见,该条例需要单独修正,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修正案。
二、修正案草案的形成过程
因机构改革涉及政府部门职责调整,市人大常委会相应调整了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范围。2019年3月上旬,我委接手启动了修正案起草工作。
(一)修正的总体思路和工作原则
为做好修正案起草工作,我委多次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市林业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这次修正“对标不拓展,小改不大修”的总体思路,坚持做到“四个对标”的工作原则,即对标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对标法规清理结果、对标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对标立法技术规范。
(二)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过程
我委高度重视修正案起草工作,及时向常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纳入工作重点,落实责任要求,确保扎实推进。一是开展前期调研。3月初,张定宇副主任率我委赴市林业局调研,听取条例实施情况和修正建议,要求市林业局积极配合市人大城环委做好修正工作,确保按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二是认真起草文本。从3月中旬开始,我委即着手文本起草,按照“四个对标”的工作原则,完成文本起草初稿后,召开办公会集体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三是扎实组织论证。召开部门座谈会和专家座谈会,征求并听取了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8个市级部门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以及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农委的意见。四是修改完善文本。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对各方面提出的53条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并再次就修正案草案文本的规范性问题征求了相关专家意见。5月6日,我委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了修正案草案的相关情况。5月17日,市人大城环委召开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修正案草案。5月17日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后,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
三、修正的主要内容
现行条例共八章四十七条,经过此次修正,共修改了11条,删除了3条,修正案草案共八章四十四条。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到地方立法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必须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涉及长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体现在修正案草案中,即将现行条例第四条修改为:“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应当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分类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实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二)对法规清理结果处理意见中明确需要修改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正
根据法规清理结果,对标《森林法》的规定,对现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三)对与《预算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现行法律规定和改革精神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正
《预算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而现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给予的扶持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优先安排配套资金。”由于与《预算法》相冲突,修正案草案删除了这一规定。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将现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的“每年应从各级财政收入中,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修改为“每年通过预算安排相应资金”。此外,还删除了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涉及放管服改革中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对照《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对第五条进行了修改,按照《重庆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删除了第四十六条,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修正案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