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的决定》审查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9年05月17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的决定》审查结果的报告

——2019年3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邹 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的函》的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开展专项自查和清理的统一部署,彭水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作了修改,通过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常委会分组会议对修改决定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改决定的立法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民宗侨外委、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负责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进行了研究,并起草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的决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批准决定草案)。2019年3月27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修改决定和批准决定草案进行了审查。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修改决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修改决定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于2019年2月23日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符合法定立法权限和程序。

二、修改决定内容合法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在修改决定草案提请彭水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依据立法法和《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要求,就有关合法性问题向彭水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改建议。有关建议已经采纳。

此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对修改决定的合法性问题提出意见。法制委员会重点围绕修改决定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审查。审查认为,修改决定的内容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

因此,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该修改决定。

修改决定如获本次常委会批准,建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批准决定草案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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