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2019年3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彭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胡勤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法规清理的要求,县人大常委会牵头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旅游条例》)进行了修正,拟定了《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的决定》(简称修改《旅游条例》的决定)。我受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将修改《旅游条例》的决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旅游条例》的必要性
《旅游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县旅游资源管理,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生态环境保护的不断强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依存度越来越高,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管理的需要尤为紧迫。
二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要求对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保护。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赋予了旅游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新内涵、新要求、新任务。
三是自《旅游条例》施行以来,国家和重庆市新出台或者修改了有关法律法规,对旅游产业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
四是为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更好的促进旅游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因此,有必要对《旅游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旅游条例》决定的起草过程
2017年10月,县人大常委会收到《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的工作方案》后,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对我县有关条例进行了自查和清理,并向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常委会法制工委书面报告了清理结果。2017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县人大常委会发出了《关于建议修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单行条例的函》。为此,县人大常委会将《旅游条例》修改工作纳入2018年工作要点。2018年初,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修改《旅游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2018年4月,向全县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和部分市、县、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集意见,共收到建议意见25条(次)。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旅游条例》修改工作,主任会议、常委会议先后多次讨论审议。8月底至9月初,经县政协常委会立法协商,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县委常委会审议,形成了修改《旅游条例》的决定送审稿。2018年12月,我们再次按照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建议修改部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函》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并报市人大民宗侨外委、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审查。2019年2月23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旅游条例》的决定。
三、修改《旅游条例》的决定依据和内容
修改《旅游条例》的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县《旅游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提出的修改建议。
一是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旅游资源和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管理的规定”。这样修改,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对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保护。
二是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修改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相吻合。
修改《旅游条例》的决定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