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9年05月16日 来源:重庆人大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的决定

(2019年2月23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旅游资源和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管理的规定。”

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