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日期:2019年05月16日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2019年3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 张晓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9年3月26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勤俭就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作了说明,常委会分组会议又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彭水自治县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立法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预防和排除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地区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彭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并起草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批准决定草案)。2019年3月27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和批准决定草案进行了审查。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条例的制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条例由彭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于2019年2月23日经彭水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符合法定立法权限和程序。

二、条例的内容合法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在条例草案提请彭水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依据立法法和《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要求,就有关合法性问题向彭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改建议。有关建议已经采纳。

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向本次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认为条例遵循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对上位法作出变通规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批准。此次常委会分组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和彭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同志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查意见进行了研究,一致认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对条例的合法性问题提出意见。根据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查意见,法制委员会重点围绕条例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审查。审查认为,条例的内容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没有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

综上,根据《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该条例。

关于完善条例内容、立法技术和文字修改方面的意见,建议彭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会议简报加以研究。

条例如获本次常委会批准,建议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批准决定草案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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